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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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答辯狀1
答辯人:XX。
XX訴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現針對此管轄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不符合法律程序,且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異議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
第一、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已經超過提管轄異議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訴法程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本案中申請人于xxxx年11月24日簽收起訴相關材料,其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即xxxx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轄異議申請,而申請人于xxxx年12月29日提交申請書,已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依法駁回其異議申請。
第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依法理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案涉標的XX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
綜上,本案管轄權明確,不存在異議。大連XX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享有管轄權。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
此致
大連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2
答辯人:蓮xx,女,蒙古族, 40歲,教師,現住xx市松山區
被答辯人:xx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經理。
現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一、 從合同約定分析——松山區法院應當管轄本案
xxxx年5月2日,雙方簽訂了樓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購買樓房的位置、面積、價格、違約責任等,同時合同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松山區法院裁決。這就說明如果發生爭議,由松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另雙方的這一約定,不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約定大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不顧合同的這一約定向紅山區法院起訴,才真的是錯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合同沒有加蓋公章,沒有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不知是被答辯人故意這么說,還是存在重度視力障礙,合同上加蓋的被答辯人公司的大紅印章,怎么會視而不見呢。
二 從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區法院有管轄權
即便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被答辯人的主要辦事機構和營業地均在松山區政府南設的銷售處;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區,交付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雙方沒有合同約定,松山法院也應當管轄本案。
我們認為,被答辯人只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蓮xx
xxx年三月十日
相關知識
關于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提出管轄權異議主體為本案當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以上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如果在此期間未提出,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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