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制定了《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嚴密工作程序,規范辦理手續,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保護公民戶籍登記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立戶、分戶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家庭戶立戶、分戶
家庭戶立戶:符合當地落戶條件,并依法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家庭關系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單身居住在該套住房,需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違法違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戶。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本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符合當地落戶條件或已在當地落集體戶的公民(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需落為家庭戶但又不符合家庭戶單獨立戶條件的,經同一設區市市轄區、縣級市市區、建制鎮(鄉、街道)范圍內的同一戶口性質親友家庭戶戶主同意,可將戶口掛靠在該家庭戶上。
家庭戶分戶: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戶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的;已辦理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當事人為城市規劃區內農業戶口的,是否需設定離婚年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業戶口無房產證,不能進行房產分割,但戶內成年人結婚后,村委會證明確已與原戶主分家生活的。
戶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2、集體戶立戶:擁有集體宿舍房屋產權,且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學校、寺廟、宮觀等單位。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根據實際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戶單獨立戶條件且無處掛靠戶口公民的戶口。
(二)申報材料
1、家庭戶立戶、分戶
家庭戶立戶:憑申請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或準予落戶的材料(指在辦理戶口遷移、補登等落戶業務時一同提出立戶申請的,應提供的相應落戶申報材料或審批機關批準落戶的《落戶通知單》或《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等,具體詳見戶口遷入、補登等相應規定)、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權屬證明;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證明。
家庭戶分戶: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分戶書面申請、結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婚姻(分家)變化證明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農業戶口分戶不能提供房產證及房產分割資料的,應提供村委會證明確實在此居住、與原戶主分家的證明材料)。
2、集體戶立戶:單位書面申請、集體宿舍房屋權屬證明。
(三)受理審批機關
家庭戶立戶、分戶由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集體戶立戶由戶口登記機關或縣級公安機關受理,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四)辦理時限
家庭戶立戶、分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集體戶立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出生登記
(一)登記對象
限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兒”,含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3周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二)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三)申報材料
公民在申報出生登記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系現役軍人的,提供軍人相關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系非婚生育確無法提供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的,提供一方戶口簿、身份證。戶口登記機關在進行戶口登記時,如發現可疑《出生醫學證明》,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真偽鑒定。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可憑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調查核實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2、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父母及子女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湖南戶籍居民在香港、澳門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戶: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為港澳居民的,系相應的身份證件);湖南戶籍居民在臺灣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戶: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供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
3、公民個人依法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對于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未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而私自收留的棄嬰,應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登記集體戶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1、2類情況,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時應協助查驗生育證或者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沒有生育證或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的,也應當依法為其辦理,但應在30日內通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計生辦。
(四)受理審批機關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五)辦理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收養嬰兒戶口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登記事項相關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申請人在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姓名(不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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