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法實施細則
規劃管理法實施細則
篇一:實施《城鄉規劃法》細則
許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細則
(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節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
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細則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許昌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主城區和許昌新區,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應當
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
第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相銜接,構建科學合理、層次清晰的城鄉規劃體系。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確定城市、鎮、村莊的功能定位,注重城鄉規劃之間的銜接,堅持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充分發揮城鎮對農村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實現城鄉相互促進和發展。
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對許昌市城鄉規劃重大問題進行評審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許昌市城鄉規劃局。
許昌市城鄉規劃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所提交的建設項
目進行技術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呈報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審定。
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許昌市城鄉規劃技術委
員會職責界定、成員組成根據許昌市政府公布文件確定。
長葛市、禹州市、襄城縣、鄢陵縣政府根據本縣(市)
實際,參照設臵縣(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和城鄉規劃技術委員會。
第十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單位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許昌市城鄉規劃局為許昌市城鄉規劃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許昌市城鄉規劃局在許昌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設臵規劃分局,各規劃分局根據具體授權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
許昌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許昌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葛市、禹州市、襄城縣、鄢陵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住建、環保、水利、人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許昌市、長葛市、禹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襄城縣、鄢陵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許昌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許昌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
許昌縣范圍內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縣(市)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所在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產業發展、公益事業等建設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及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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