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
舊版的,《廣州地鐵乘坐守則》中部分條款已不能完全滿足實際乘車需求與運營管理,為此修訂了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以下是新版的《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詳細內容。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據《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軌道交通車站范圍者(含出入口、通道),應當遵守《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及本守則。
第三條 軌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價標準和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條 乘客憑有效車票乘坐軌道交通,實行一人一票制,一張車票不可多人同時使用,乘客應遵守軌道交通運營主體規定的票務規則購票乘車。
第五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帶一名身高不超過1.2米的兒童;所帶的兒童超過1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身高超過1.2米的兒童須憑有效車票乘車。
第六條 乘客每次乘坐軌道交通從進閘到出閘的有效時限根據線網允許的最遠乘車里程、列車的速度及乘客候車、換乘所需的合理時間確定,具體由軌道交通運營主體在各車站公示明確。
超過有效時限的,乘客除須繳交當次車程費用以外,還須繳交超時車費,但因軌道交通運營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七條 乘客所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須補交超程車費。
第八條 每位乘客可以攜帶總重量不超過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車費。總重量超過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九條 乘客應自覺接受、配合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服從安全檢查人員管理,維護安全檢查秩序。
第十條 乘客禁止攜帶以下物品乘坐軌道交通:
(一)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器具,但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二)寵物、家禽等動物,但正在執行公務的專用動物以及有識別標志,且采取保護措施的導盲犬只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四)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氣氣球),但用于應急搶險的工具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
第十一條 在車站(含站臺)、列車或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追逐打鬧、滋事斗毆;
(二)攀爬或者翻越圍墻、欄桿、閘機、機車等;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四)強拉車門或屏蔽門,阻止車門或屏蔽門關閉,強行上下車;
(五)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七)損害、毀壞軌道交通設施或擅自移動、遮蓋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的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八)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九)攜帶自行車及手推車乘車,但符合本守則第八條攜帶行李規定的除外;
(十)故意干擾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十一)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或影響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乘客應當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整潔,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禁止在車站(含站臺)、列車或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以下行為:
(一)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者未經許可派發印刷品;
(二)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四)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五)兜售物品或進行其他營銷活動;
(六)躺臥、踩踏座席;
(七)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使用可能傷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八)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九)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三條 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必須由健康成年人陪同進站乘車;對于因服用酒精、藥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礙患者,須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四條 乘客搭乘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自動扶梯時,應握緊扶手、站穩,同行人應照顧好第十三條所列人員,不得在扶梯上打鬧、奔跑、逆行。乘客搭乘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垂直電梯時,應和電梯門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電梯內打鬧或蹦跳。
第十五條 乘客應在站臺黃色安全線內側排隊候車,在車停穩后依次上車;候車時應照看好同行的第十三條所列人員;禁止在站臺邊緣與黃色安全線之間行走、坐臥、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門、站臺安全護欄。
列車到達終點站后,乘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第十六條 禁止在車站、列車內互相推搡,乘客應注意自我保護,防止掉下站臺或被列車擠傷。
上下車時,乘客應留意列車與站臺間的空隙,當列車與屏蔽門出現燈閃鈴響時,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要手扶列車車門或擠靠車門。
第十七條 乘客通過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的扇門閘機時,應照顧好同行的第十三條所列人員;不得用手觸摸閘機扇門;通過閘機后,不得在閘機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運營主體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十九條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組織指揮或按軌道交通運營主體制訂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條 本守則所稱車票,是指軌道交通運營主體發行的車票、已與軌道交通運營主體簽訂協議準許在軌道交通使用的車票以及準許在軌道交通使用的紀念票等特別車票。特別車票的發行公告在票務方面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本守則所稱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守則構成違反相關其他法律法規的,按照《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移送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守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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