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定了四川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以下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四川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代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好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組織(以下簡稱“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和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教育、培訓、聘任、考核、獎懲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有關教職工住房的調整、分配辦法(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五)監督和巡查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表決通過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提案,應當以會議決議、決定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決定等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反饋吸收采納的情況。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建立聘任聘用關系或勞動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人數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0人;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00人;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50人。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校區)、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贊成票過半數直接選舉產生,并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人數較少的選舉單位可聯合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教職工代表總人數的60%。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非在編的教職工較多的學校,非在編的教職工代表應當占有適當名額。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一屆為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對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通過原選舉單位教職工過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撤換其代表資格,并及時補選代表。因調離或退休不能履職的代表,應及時完成補選。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建議和意見;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不得推諉應付;
(六)接受相關培訓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認真收集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單位(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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