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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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 32 號令),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共甘肅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實施意見》、《甘肅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民辦學校結合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文件和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推動學校辦學水平整體提升。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循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資、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中層及以上領導干部;
(七)通過各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形成文件。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決議對全校教職工具有約束力,審議通過的事項由學校頒布實施,執行過程中未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并通過之前不得變更。被否決的事項,如超過三分之一教職工代表認為需要復議的,可經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勞動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連選連任。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并推選出團長,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教師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應有專職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專職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 60%,中層及以上領導干部代表不得高于 20%。青年教職工、女性教職工、少數民族教職工在代表中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 3 年或 5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免、更換或增補代表。具體辦法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具體的差額幅度為,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選舉會議應有 2/3 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獲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工負責人應當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選舉單位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后,大會籌備組織應當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三)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對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不落實的,有權向學校領導、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反映;
(六)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擾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不斷提高參與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依法行使職權,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六)接受相關培訓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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