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西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西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審批、客運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營運,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并提供客運服務的制度。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堅持優先發展原則。政府在財稅政策、資金安排、用地保障、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經濟舒適、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
實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授予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發改、規劃和建設、財政、國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保障公共汽車場站和配套設施建設。公共汽車場站和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計劃。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公共汽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和用途。在公共汽車場站用地范圍內確需改變公共汽車場站使用功能或者面積的,應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道路通行情況,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道、公交港灣、公交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及配套設施。
第九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應當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制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在30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機構;
(三)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可行性分析,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五)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六)特許經營期限;
(七)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并將中標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授予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權,頒發特許經營證件,并向投入運營的車輛配發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二)提供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標準;
(三)設施、設備的權屬、處置、維護與更新改造;
(四)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五)特許經營狀況的評估期限、方式;
(六)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七)特許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期限不得超過8年。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提前終止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評估、移交、接管、驗收等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從事公共汽車經營服務所必需的運營資金和符合國家相關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設備;
(三)具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等專業人員,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經營方案,完善的運輸安全生產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車輛實行定期維護、定期檢測、年度審驗制度。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完好,技術、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公共汽車及客運服務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者應當及時搶修,未經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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