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西藏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共五章43條,以“遵循統籌規劃、保護生態、破除壟斷、共建共享和合理利用資源”為原則,對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西藏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信設施建設,保障通信設施安全和通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設施,是指為公共組織和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并實現通信功能的通信交換設備、通信傳輸設備和通信配套設施,包括交換機、服務器、數據存儲設備、通信光(電)纜、通信管道、通信桿(塔)、發射天線、保護地線、通信分線箱(盒)、通信交接箱(間)、移動通信基站、通信機房、供電設備(太陽能設備等)、室內分布系統等。
附掛通信設施的電力、廣播電視和交通設施,除適用電力、廣播電視和交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同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通信設施的建設與保護活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生態、破除壟斷、共建共享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通信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通信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和公共機構巡查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全區通信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職責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財政、電力、公安、國家安全、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通信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通信設施建設者和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通信設施的管理和保護,保障通信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履行通信設施保護義務。
第九條 通信設施屬于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通信設施建設活動,不得破壞在建和已建的通信設施;對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信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通信設施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設施建設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全區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組織協調通信設施的統一建設,推進落實行業內通信設施的共建共享,鼓勵行業外有關單位實行共建共享。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編寫通信工程規劃章節,并征求通信管理機構的意見。
通信業務經營者編制的企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 規劃設計機場、軌道交通、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以及其他公共設施項目,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事先通知通信管理機構,預留通信管線、室內分布系統、基站等設施的接入通道、建設位置、建設空間及配套資源。
第十四條 通信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防災減災、城鎮地下綜合管廊(溝)建設管理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通信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與當地自然環境、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滿足國家電磁輻射環境控制限值。在自然保護、風景名勝和歷史文化、文物保護等區域內建設通信設施,應當采取美化或者隱蔽措施。
通信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符合開工條件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通信設施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七條 通信設施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對電磁輻射有爭議的移動通信基站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范圍內公示,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通信設施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站址半徑300米范圍內修正站址,修正后的站址應當滿足國家標準電磁環境控制限值。
第十八條 自治區供電部門應當為通信設施運行提供連續可靠供電,并按當地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遇有特殊情況無法供電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通信設施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并在符合恢復供電條件后及時恢復供電,保障通信網絡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辦公和商用樓宇、居民住宅小區等城鎮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并同步配套通信設施,建設項目提供的配套通信設施應當為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條件,并滿足多家通信業務經營者共享使用的需求,不得與通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阻礙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限制用戶的平等選擇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已建住宅光纖到戶改造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與通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依法對光纖到戶等通信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光纖到戶通信設施未按照要求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網。
第二十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場所、公共區域建設通信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無償提供通信設施建設必要的場地和接入的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古城、寺廟等古建筑物、構筑物需要布設通信設施的,有關部門應當為通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通信設施需要使用民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頂部空間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并事先告知該建筑物、構筑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相關經濟補償事宜由通信設施建設者與該建筑物、構筑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通信設施建設需要征收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通信桿、塔、管道等通信設施建設不需要辦理征地手續的,應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并給予相應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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