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方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面我們來了解下北京東方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供大家參考!
北京東方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東方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為110105002496292。
第三條 公司于2010年12 月23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1,017.60萬股,于 2011年1月25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北京東方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Business-intelligence of Oriental Nations Corporation 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北路9號D座1108。
郵政編碼: 100102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56,460.3289萬元
第七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為:不斷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和產品創造力,打造國內領先的商業智能(BI)軟件服務、咨詢服務與解決方案提供商。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除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械和BBS以外的內容)(電信與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3月7日);利用信息網絡經營游戲產品(含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7月3日);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不含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6月15日)。計算機軟件硬件、機電一體化產品、計算機系統集成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銷售自行開發后產品、電子產品、通訊設備;租賃計算機軟硬件;企業策劃;信息咨詢(中介除外);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 口;出租辦公用房。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為管連平、霍衛平、北京仁邦翰威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仁邦時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發起人發行2,000 萬股人民幣普通股,其中:管連平以凈資產認購800 萬股,占股本總額的40%;霍衛平以凈資產認購600 萬股,占股本總額的30%;北京仁邦翰威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凈資產認購360 萬股,占股本總額的18%;北京仁邦時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凈資產認購240 萬股,占股本總額的12%。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56,460.3289萬股,均為普通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做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 第 (一)項至第 (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 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 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 第 (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 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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