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消保條例(7.1起實施)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消保條例》)即將于7月1日起施行。6月12日,鎮江市工商局、鎮江市消費者協會聯合舉辦了新《消保條例》培訓,記者從培訓會上獲悉,全省消費者協會將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消保條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上有所突破,在立法制度保護上走在全國前列。
培訓班邀請了省工商局消保分局趙榮霞副局長授課。據介紹,趙榮霞以省工商局立法組主要成員的身份全程參與了我省消保條例的立法。其間,多次參與立法的調研和論證工作。
趙榮霞利用自身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維權經驗,對《條例》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諸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她在培訓課上詳細介紹了《消保條例》中的“一般規定”涵蓋十二項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消費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欺詐行為的認定、預付式消費、信用監管等內容則結合典型消費案例,深入剖析了各類違法行為存在的問題及其嚴重危害,明確提出了各類標準要求和程序規范。
同時,她還針對消費疑難爭議糾紛電視機屏幕、廣告用語、海外購等熱點分享了自己多年從事消費維權工作的經驗。
趙榮霞表示,《消保條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上有所突破,在立法制度保護上走在全國前列。《消保條例》的立法過程廣泛征詢和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也歷經多次的調研和論證。“其中的很多立法亮點和創設性的條款,都是順應新形勢發展需求的,既能彰顯我省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決心,也是對社會關切的回應”,并且,從中也可以看到鎮江市的消費維權工作對本次立法所作的貢獻。比如說,全省消費者協會將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建立統一、獨立的消費維權網絡平臺提出要求。
趙榮霞告訴記者,即將實施的《消保條例》還做到六個全國首創: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券)納入全領域監管;將發卡經營者“逃逸”定性為“欺詐行為”;在預付式消費、會議推介領域引入“冷靜期”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提高行政和消協組織調解的權威性;以立法的形式對建立統一,獨立的消費者維權網絡平臺提出要求;將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信用納入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個人信用檔案。
鎮江市工商局消保處、消協、放心辦全體人員、鎮江市局處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各轄市(區)市場監管局分管消保工作的領導、消保科、消協、放心消費創建辦的負責人及基層分局分管消保工作的領導、業務骨干等共計150余人參加了培訓。鎮江市工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鄧國平主持培訓并講話。
鄧國平在動員講話中指出,鎮江市工商局及各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本次培訓加強學習、加深理解,更重要的是在工作實踐中認真貫徹和執行。他說,《條例》賦予了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更多的履職空間,也明確了維權責任。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維權網絡平臺建設,做好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應對處置工作;進一步完善訴轉案相關機制,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職能整合與聯動,聚焦打擊《條例》明確的禁止行為和欺詐行為。
以下是江蘇消保條例全文:
(201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實行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國家機關根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加強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本行業經營者誠信經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責任。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強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等各項權利,有權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其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沒有相關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環保要求。
第八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計量、價格、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許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許諾相一致。消費者受上述許諾引導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該許諾應當作為約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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