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細則的范文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公文寫作細則的范文 ,歡迎閱讀。
一、細則的含義和特點
(一)細則的含義
細則是有關機關為實施某一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詳細具體的法規性文書。
國家的有關法律或上級機關發布的有關條例、規定等,在具體環節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應的管理部門結合實踐再作補充和闡釋。另外,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在實行某一法規的時候,充許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情況進行具體的處理。因此,有些法規在發布的時候,就在結尾外特意說明:“本條例(規定)由部門負責解釋”,或者“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出實施細則,并于月日前報辦公廳”。這些都顯示了細則這種文體的必要性。
(二)細則的特點
1.派生性
細則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法規性文書,它必須以某一法律、法規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規的派生物。有了《中華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才會有隨后產生的《中華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有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才會有為實施這一規定而制定的細則。
細則作為法律、法規的派生物,只能是對原文的補充、闡釋和細節化,使相關法律和法規更詳盡、周密和具體,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規的內容范圍,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規。
2.解釋性
細則要對原法律、法規的重要詞語、規定事項給以闡釋,使其含義更明確、具體,更具有可行性。例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說:
《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所稱“較大損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結果之一的: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有損國家的信譽、形象和威望的。
在原文中,重大損失是模糊概念,經細則解釋后,變得清晰、明確了。
3.補充性
細則還要對原文不夠詳盡的地方進行補充,例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應當根據其數額及其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細則》對此進行了補充:
根據《暫行規定》第六條,對挪用公款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數額及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其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1.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超過三個月,但在被發現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
2.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不滿五千元的,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歸本人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3.數額不滿三千元,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未超過三個月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挪用公物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或者被發現后不退還的,依照《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的,參照挪用公款給予行政處分。
補充之后,大大增強了規定的可行性。
4.詳細性
細則還有一大特點就是特別詳細,這一點在文種名稱中已經顯現出來了,以上例文也可證明這一點。
二、細則的寫法
(一)標題和日期
1.標題
細則的標題由原法規名稱加“實施細則”或“施行細則”組成,如《中華共和國安全法實施細則》、《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2.日期和制發機關
在標題之下正中,加括號標注發布日期和制發機關名稱,或者批準、修訂日期和機關名稱。隨命令、通知等頒布的細則,可不列此項。
(二)正文
正文是細則的主體部分,要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闡釋、補充和規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
細則的正文有兩種寫法,一種是章條式寫法,一種是條款式寫法。
1.章條式寫法
這種寫法適用于內容較多的細則。全文分為三大部分,分別是總則、分則、附則。
總則是開頭部分,主要用來說明制定細則的根據、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實施機關等。總則一般排為第一章,分若干條。
分則是細則的主體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條。分則用來對原法律、法規進行解釋、補充,作出細致周密、切實可行的規定。
附則是細則的結尾部分,主要用來提出執行要求。
2.條款式寫法
這種寫法不分章,直接列條,適用于內容較簡單、篇幅較短的細則。根據、目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等內容,寫入前幾條;解釋、補充和規定,寫在中間,條款最多;執行要求寫在最后。
【范文】
中華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實施《中華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下簡稱大陸)的投資。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四條國家依法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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