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婚假新規定長春
22日一早,微博、微信朋友圈便被一條消息刷屏了——“明年起晚婚假將取消”,具體到長春,就是15天的晚婚假將變為3天。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其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假的規定。如果獲得通過,修正案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晚婚假有15天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20歲,男性年滿22歲,方可結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3周歲,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所以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假是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延長,各地規定不同,10天到20多天不等。上海、北京為10天,江西、廣東等地為13天,江西、云南等地為18天,安徽、陜西等地為23天。
根據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實行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12天。也就是說,吉林省晚婚假為15天。
勞動法對婚假的規定
新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修正案刪除了對晚婚的獎勵
21日提交審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意味著“晚婚假”這一帶著時代特色的詞語將逐步淡出計生領域。
晚婚假將取消激起千層浪
“明年起晚婚假或取消”這一消息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眾多網友的評論。
“就是為了晚婚假才沒找對象,現在找已經來不及了,累覺不愛。”“為了手頭上的事特意沒請假,想著明年請,這是要人不干活兒了嗎?”“能在這幾天找到一個去領證的人嗎?”一條又一條評論都在訴說著對晚婚假將要取消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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