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制定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擴大公眾參與,提高立法質量,那么,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環境,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思明區、湖里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區域和日期由區政府按照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界定)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政府職責)市、區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以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考核和監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小學和幼兒園環境教育內容,普及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垃圾分類習慣。
商務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環保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等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施工單位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行業協會開展相關行業自律,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交通運輸、港口、旅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屬地管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減量化鼓勵措施)鼓勵凈菜上市,包裝物減量,減少一次性用品的銷售和使用。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鼓勵利用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廚余垃圾家庭粉碎處理。
第九條(激勵共治)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區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宣傳保障)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用于發布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的時間或者內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
第二章 分類投放與分類收集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㈠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㈡廚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葉、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腐肉等;
㈢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充電電池、扣式電池、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殺蟲劑、日用化學品、膠片及相紙等;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環保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分類投放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㈡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㈠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等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補充完善物業服務合同;
㈡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㈣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舉辦者為管理責任人;
㈤住宿、娛樂、商場、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㈥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共浴場、商業網點、倉儲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㈦風景名勝區、公園、旅游景點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㈧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㈨舉行大型戶外活動的,組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㈩在本市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游覽的,旅行社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㈡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㈢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㈣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㈤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清潔樓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㈥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需要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設置規范)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726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