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近日,《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辦法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記者從廣東省食藥監局獲悉,為規范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省食藥監局制定《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經營者應記錄保存交易信息
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
意見稿稱,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據介紹,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化妝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服務單據可作為消費投訴依據
意見稿規定,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索證索票制度和臺賬管理制度。因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標準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配合生產企業召回;因自身原因造成化妝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主動召回,并通知供應商,同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征求意見稿表示,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網絡化妝品要納入年度抽檢
作為第三方平臺,意見稿則明確,平臺方應當建立入網化妝品經營者審查登記、化妝品安全自查、化妝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化妝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同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網絡化妝品納入年度抽檢計劃中,并按規定實施抽檢和信息發布。
如何提意見?
市民對意見稿有建議、意見,可于2016年11月1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反饋至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20-37886082
電子郵箱:FDAHZP@163.COM
傳真:020-37886082
附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化妝品安全,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廣東省內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化妝品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的化妝品經營或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并負責監督、指導本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業原則)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化妝品安全主體責任,對網絡化妝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社會共治)鼓勵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第三方平臺和利益相關方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鼓勵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第三方平臺和行業組織開展化妝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化妝品安全標準和化妝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六條(投訴舉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化妝品安全違法行為,對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的義務
第七條(經營者主體登記)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
第八條(經營者信息公示)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產品注冊備案)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經營的化妝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批準文號或備案電子憑證。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取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號,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電子憑證。
第十條(注冊備案標識)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化妝品產品介紹的主頁面醒目位置標明產品批準文號或產品備案電子憑證登載的信息或者建立其電子鏈接標識。
第十一條(交易信息保存)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化妝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條(禁止銷售)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禁止銷售以下化妝品:
(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國產、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及未經備案登記的國產、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五)進口化妝品沒有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第十三條(貯存及配送)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按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上載明的銷售、貯存條件進行貯存;并采取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運輸、配送措施,或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運輸、配送。
第十四條(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管理)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索證索票制度和臺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產品召回及不良反應報告)因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標準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配合生產企業召回;因自身原因造成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標準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主動召回,并通知供應商,同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消費者使用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所銷售化妝品產生不良反應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報告。
第十六條(銷售憑證)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紙質或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71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