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
近日,湖北省擬修改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下面是關于修改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修改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
按照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脫貧攻堅支持革命老區發展建設的戰略決策,進一步加大對貧困老區的扶持力度,全面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結合本省實際,對《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和規范農村扶貧工作,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建設,提高貧困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主導,引領市場、社會協同發力,通過資金、物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才、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幫助農村貧困地區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人力資源,改善生存與發展環境,提高貧困人口生活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的扶持活動。”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農村扶貧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扶貧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堅持精準幫扶與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開發緊密結合,堅持扶貧開發與生態保護并重,堅持扶貧開發與社會保障有效銜接,提高扶貧成果可持續性,讓貧困人口有更多的獲得感。”
四、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扶貧重點范圍為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國家和省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享受片區政策的貧困縣、建檔立卡貧困村,重點對象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五、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工作負總責。全面落實各級政府扶貧開發主體責任,嚴格實行“一把手”負總責的限期脫貧責任制,層層簽訂脫貧攻堅責任書。省政府抓好目標確定、項目下達、資金投放、組織動員、監督考核等工作。市州政府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貧困縣如期摘帽上??h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做好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人力調配、推進實施等工作。”
六、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改、教育、科技、民宗、民政、財政、人社、國土、環保、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商務、文化、衛計、旅游、扶貧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工作。”
七、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八、將第八條修改為:“各級財政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精準扶貧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增長機制,省、市州、插花地區縣(市)分別按當年地方財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專項扶貧預算。各級財政當年清理回收可統籌使用的存量資金中50%以上用于精準扶貧。”
九、將第十條修改為:“各級政府應當明確部門的扶貧對象、扶貧任務和扶貧目標,建立扶貧對口幫扶和駐村扶貧工作隊制度。各級扶貧攻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資金、項目、人才、技術,幫助對口幫扶縣(市、區)、鄉(鎮)、村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
十、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實現社會幫扶資源和精準扶貧有效對接。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參與經濟建設,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從事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進出口貿易等活動。”
十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加大科技扶貧力度,解決貧困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和生態建設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加大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對科技扶貧的支持,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成果在貧困地區的轉化。鼓勵教育、科技、衛生人員定期到貧困地區服務,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人才,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大力實施貧困地區本土人才培養計劃,積極推進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工程。”
十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扶貧開發的金融支持。加快貧困地區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加強對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推進扶貧再貸款,加大扶貧貼息貸款支持力度,支持貧困縣統籌財政資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利用扶貧資金建立擔保金,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支持貧困地區推進農業保險體系建設。”
十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農村扶貧應當堅持因人因地、因貧困類型施策,統籌解決不同類型貧困區域和貧困人口的脫貧致富問題。”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加大貧困地區生態保護修復力度,增加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合理調整貧困地區基本農田保有指標,加大貧困地區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力度。開展貧困地區生態綜合補償試點,健全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提高貧困人口參與度和受益水平,貧困縣生態公益崗位優先安排貧困人口就業。因地制宜地實施扶貧移民和生態移民,對生態保護重點地區、生存條件惡劣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實行易地開發、搬遷扶貧,努力改善生存和發展條件。”
十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加強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資助制度,確保貧困人口受教育權利,提高貧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對貧困戶子女實施免學雜費高中教育和學費、生活費全免的職業教育。加大對貧困家庭大學生的救助力度。”
十六、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加大貧困地區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障力度。提高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完善大病醫療保障和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
十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將貧困人口中符合條件的對象全部納入低保五保救助范圍,建立低保標準、五保標準自然調整機制,統籌推進城鄉低保制度建設,實現扶貧標準與低保標準有機銜接、協調一致。”
十八、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扶貧投入縣級整合機制。夯實扶貧投入縣級整合平臺,實行資金、項目、招投標、管理、責任“五到縣”,建立縣審批、市備案、省備查的項目管理制度。”
十九、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到村到戶扶貧項目的設計、立項、實施必須充分征求扶持對象的意見,充分尊重扶持對象的選擇權。”
二十、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貧困村扶貧規劃、貧困戶幫扶計劃,建立扶貧項目庫,并編制年度扶貧項目建設計劃,年度扶貧項目主要從扶貧項目庫中擇優選擇。”
二十一、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有關部門籌集的資金主要用于貧困地區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發展,支持農村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脫貧致富。”
二十二、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實行農村扶貧目標責任制和扶貧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年度扶貧開發工作逐級督查制度,將農村扶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未完成年度農村扶貧目標、建設任務及對口幫扶工作的,進行約談并要求限期完成。”
二十三、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個別條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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