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全文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詳細內容。
《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加大農村扶貧開發力度,完成脫貧攻堅任務,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通過政策、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幫助扶貧對象脫貧和可持續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扶貧開發應當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與農業現代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相結合,發揮扶貧對象主體作用,構建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鞏固脫貧成果。農村扶貧開發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實現共同富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扶貧開發目標確定、資金投放、任務分解、監督考核等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扶貧開發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脫貧攻堅工作主體責任,負責精準識別、項目審批實施、資金安排使用、人力調配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貧困戶識別、退出、扶貧措施的落實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扶貧開發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扶貧開發宣傳教育活動,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農村扶貧開發和脫貧致富的典型事跡,激發貧困戶自主脫貧的積極性,引導形成扶貧濟困、勤勞進取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 扶貧對象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扶貧對象,是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和貧困縣(區)。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的省農村扶貧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調整。
第八條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建檔立卡管理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程序,確定貧困戶、貧困村。對貧困戶實行動態管理,新增貧困戶應當及時納入扶貧對象范圍。
貧困戶、貧困村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錄入建檔立卡信息采集系統,貧困縣(區)信息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錄入。錄入扶貧對象基本情況、致貧原因、發展需求、幫扶措施等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負責對系統內錄入信息進行審核,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負責對系統內錄入信息進行監測。
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信息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退出機制。達到貧困退出標準的扶貧對象,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退出。扶貧對象退出后,原有扶貧政策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變。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貧困監測制度,聯合發布農村扶貧開發有關信息,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扶貧對象變化趨勢,為扶貧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章 扶貧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村扶貧開發規劃,擬訂年度農村扶貧開發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行業發展規劃涉及農村扶貧開發的,應當與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發展現代農業、鄉村旅游、家庭手工業等特色產業,培育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發展光伏、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帶動和幫助扶貧對象穩定脫貧。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貧困地區建立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引導和支持用人企業在貧困地區建立勞務培訓基地,建立和完善輸出地與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戶中的勞動力以及貧困地區返鄉創業的農民工進行實用技術培訓和生產技術指導,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提高其職業技術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自主創業的,在項目、資金、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地區及庫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實施自愿易地扶貧搬遷,精準培育和發展遷入地產業,提供住房建設優惠政策支持,幫助搬遷戶改善生活和發展條件。
易地搬遷農村新型社區應當與產業園區、生態園區協同建設,推進生態、生活、生產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扶貧機制,在項目和資金上向貧困地區傾斜。建立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和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統籌利用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保護工程資金,幫助保護者實現穩定脫貧。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建立省級統籌鄉村教師補充機制,推進標準化學校建設。完善教育救助體系,建立和落實家庭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資助機制,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落實貧困地區教師優惠政策和鄉村教師榮譽制度,對有貧困地區任教經歷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職稱;對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在其他貧困山區鄉村任教的義務教育教師給予生活補助,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健康扶貧,保障貧困人口享有基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醫療保障為主,疾病應急救助、社會捐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等多種形式為輔的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政策和工作機制。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工作,對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保證農村低保標準不低于扶貧標準,實現應保盡保,新增支出除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以省級財政解決為主。
第十九條鼓勵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組織與貧困戶、貧困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財政扶貧資金或者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可以以股權形式量化給貧困戶、貧困村,優先安排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戶。貧困戶、貧困村參與農業、旅游業等產業開發,可以將土地、林地、水面等生產資料委托生產經營組織經營或者將經營權折價入股。生產經營組織應當與貧困戶、貧困村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將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列入行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貧困地區道路、農村校舍、危房改造、農田灌溉、安全飲水、農網改造、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建立政府搭臺增信、銀行降檻降息、企業農戶承貸、保險兜底保證的多方聯動貧困貸款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貧困地區扶貧貸款財政貼息、風險補償、融資擔保和融資增信機制,加強農村扶貧開發投融資主體建設,建立縣、鄉、村三級金融服務網絡。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貧困戶提供免擔保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帶動貧困人口脫貧成效明顯的市場經營主體發展。
推行分類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小額貸款進行貼息;對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生產經營組織根據帶動貧困戶的數量,實行差別化貼息。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精準扶貧的保險產品。改進和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務體系,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扶貧,創建科技扶貧示范村、示范戶,促進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應用。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教育、衛生、醫療等機構建立智力扶貧機制,為貧困地區定向培養人才,組織和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農村扶貧開發服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招工用工、捐資助貧、技能培訓等多種形式,參與村企共建、結對幫扶等扶貧開發活動,引導企業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等方面對貧困地區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直駐冀單位應當承擔定點扶貧任務,向貧困村精準派出駐村工作組,開展結對幫扶。
駐村工作組重點幫助派駐村開展建檔立卡、動態管理,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監管扶貧項目資金使用,協調推進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選派的駐村工作組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農村扶貧開發市場化模式,引導各類資源要素向貧困地區流動,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普及理想、道德、文化、法制等教育,發揮鄉規民約積極作用,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樹立脫貧典范,提高貧困人口綜合素質。
加強貧困縣及鄉、村文化館、圖書館和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投入,推進廣播電視戶戶通、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體育健身、寬帶鄉村等惠民工程建設。挖掘鄉村文化資源,開發特色文化產品,發展文化產業。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貧困地區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農村扶貧開發各項工作。
貧困縣(區)應當有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機構,確保人員編制和工作條件適應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需要。扶貧開發任務重的鄉(鎮)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信息管理,建立扶貧開發信息數據平臺,實現各級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和相關部門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為參與農村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個人提供便利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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