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全文)
據湖南省扶貧辦消息,1月1日起《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正式施行,對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湖南省扶貧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湖南省專門立法,旨在為脫貧攻堅提供法律保障,只要有相關部門或個人在扶貧中“不作為”、“亂作為”,都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條例》全文
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加大農村扶貧開發力度,加快貧困人口脫貧步伐,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通過提供政策、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幫助扶貧對象發展生產、完善公共服務、發展教育,增強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實現脫貧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揮扶貧對象主體作用的原則,堅持與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相結合,統籌規劃,注重實效,精準扶貧。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目標確定、任務分解、監督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分類指導和監督等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實施、資金使用、人力調配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扶貧開發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扶貧開發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文化、衛生計生、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扶貧開發規劃要求,做好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貧困戶識別、退出,扶貧措施的落實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扶貧開發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適應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需要;轄區內有貧困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構負責扶貧開發工作,其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扶貧開發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宣傳活動,宣傳扶貧開發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扶貧開發和脫貧致富的典型事跡,引導形成扶貧濟困、勤勞進取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 扶貧對象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扶貧對象,是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和貧困縣。
第十條 貧困戶由農戶申請,其中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孤寡老人、殘疾人、孤兒等由村民小組推薦;經村民代表大會推薦的評議小組組織評議,公示評議結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審核結果;縣級人民政府審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審定結果在貧困戶所在村和村民小組公告,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示和公告時間均不少于七日。
對貧困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健全和完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信息管理系統。貧困戶、貧困村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錄入,貧困縣信息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錄入。錄入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及時。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對系統錄入信息進行審核,省、市(州)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對系統錄入信息進行監測。
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信息及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調查部門和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貧困狀況、變化趨勢和扶貧成效的監測評估。
第十三條 達到脫貧標準的扶貧對象,按照規定程序退出,并享受后續扶持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扶貧開發規劃和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作為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成部分的、與區域發展、行業發展等規劃相銜接的扶貧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擬定年度扶貧開發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扶貧開發規劃,將扶持貧困村的任務進行分解,確保每個貧困村有扶貧責任單位。扶貧責任單位應當向貧困村派遣駐村幫扶工作隊。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分布在非貧困村的貧困戶,應當確定幫扶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發達地區對貧困地區的扶貧,在產業、資金、人才、就業等方面對口支援。
第十六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負責宣傳扶貧開發政策,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加強資金籌措、信息服務、技術扶植工作,落實貧困戶幫扶責任人,制定并組織實施貧困村脫貧方案。
到戶幫扶責任人應當明確幫扶目標,針對貧困戶致貧原因實施幫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村組道路、飲水安全、農村能源、農田水利、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生產生活設施建設;需要農民自籌資金的,對貧困戶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利用扶貧資金在貧困村實施的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支持企業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幫助扶貧對象組建農民合作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特色產業,并提供生產經營、產品銷售等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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