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9月1日實施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制定了《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并于2016年9月1日實施,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7月22日,記者從德州市人民政府獲悉,《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已經于201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全文共6章73條,是德州市具備地方立法權后出臺的第一部政府規章,也是國家賦予設區市地方立法權以來,山東省地級市制定的首部大氣污染防治地方規章。
下面是規定全文: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遵循生態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建設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態功能區為導向,落實綠化責任制,加快城市綠地、農田防護林等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對燃煤、揚塵、工業、機動車、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實施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成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機構,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責任考核機制,組織協調各行政職能部門做好大氣環境治理與監督檢查,保障資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環境保護機構,負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落實,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排做好相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農業、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支持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和先進實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的推廣、應用。
鼓勵、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要求,明確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確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具體治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市控制指標削減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有關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和調整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負面清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并更新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大氣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二條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立和完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規則,鼓勵、支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交易,逐步減少本區域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四條 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氣時段,推行錯峰生產。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組織指導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制定并落實錯峰生產措施,減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第十五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重點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完成不力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氣環境質量通報制度,定期通報縣(市、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環境監測以及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調,建立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公安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推動節能減排、污染物排放控制、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等方面的協調協作,協商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促進跨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及控制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區域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使用,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二十二條 禁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支持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對企業清潔煤經營加工配送、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居民燃用清潔煤予以扶持。
市商務部門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煤炭物流園建設規劃和煤炭經營骨干企業布點規劃,健全完善煤炭儲運配送體系,加強煤炭經營監管。煤炭經營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煤炭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區域供熱規劃,建設和完善供熱系統,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優先利用工業余熱、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熱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采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部門按職責分階段、分區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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