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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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等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
通信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電梯井道通信信號覆蓋的監督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財政、規劃、公安、經信、市場監管、教育、衛生以及招標投標監督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等服務,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信用評價、推進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采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乘梯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投訴舉報情況,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和答復;對于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建 設
第九條 電梯井道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規定,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對電梯井道工程設計未作規定,或者電梯的使用環境、條件和實際運作工況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協調、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電梯井道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保障電梯井道的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條 建設單位設置電梯應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機房降溫等要求,充分評估擬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選擇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生產的電梯。
用于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擇公共交通型。
電梯設置不符合有關強制性規范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場所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電梯應當安裝對重緩沖距離調節裝置,并在機房中安裝空調用于降溫。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或政府投資的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按照前款規定對電梯及機房進行建設、改造。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電梯制造單位信用情況、產品性能、售后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采購和招標的競爭條件。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在辦理電梯采購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督促招標人將電梯生產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電梯采購招標評審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發建設的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給其附屬的乘客電梯至少2年的質量保證期。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三章 生 產
第十四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五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明確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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