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于2017年5月起施行
備受關注的《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5月起施行,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將在2017年5月1日在全市施行。據悉,這是廣東省首部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規,也是江門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規。
據介紹,消防水源對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至關重要。為切實加強江門市消防水源建設、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廣泛調研,并充分聽取社會群眾的建議,在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嚴格論證后,江門市出臺了《辦法》這一市政府規章。《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已經在2017年3月2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具有以下五個特色:一是在吸取外省有關立法經驗基礎上,盡量準確規范表述消防水源的定義;二是通過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任,解決市政消防栓欠賬的問題;三是明確市政消防水源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中各相關部門職責,解決長期以來消防水源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責任不清,缺乏相互協調問題;四是將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消防水源納入公共消防水源,統一管理使用,對其建設、維護和經費保障問題進行明確,確保消防用水得到保障;五是規定消防水源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規定了臨時使用消防水源的情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壞、盜用消防水源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供水單位舉報。
江門市副市長、公安局長高誠苗表示,《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的頒布,無疑對夯實江門市的消防基礎建設,嚴格消防水源管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搞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會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這是江門市歷史上第一部消防工作政府規章,充分體現了江門市政府對人民群眾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視。
附: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水源的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城鄉規劃以及有關國家規范要求設置的市政消火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城鄉規劃、建設、城管、水務、交通和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會同城鄉規劃以及相關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規劃內容,并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時,落實消防專項規劃要求。
第六條 無市政消火栓、消防給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修建消防水池。城市建成區和鎮建成區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均應當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負責,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時應當征詢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水源設置明顯標志。
第八條 消防水源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九條 消防水源應當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未配套建設消防水源的,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逐步配套建設。
第十條 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補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的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備案,竣工后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竣工驗收后七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報工程項目所屬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消防水源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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