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新城鄉低保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沈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沈陽出臺新城鄉低保實施細則,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9月27日,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完善沈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沈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已印發,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保障對象調整 申請低保門檻更低
原有細則第九條、第十條合并,進一步明確子女在外地就學戶口已遷出作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含暫予監外執行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同時,新細則明確了如申請農村低保,居住地無法受理農村低保,需到原戶籍地申請。
家庭收入計算方法調整 允許申請低保家庭有高于5000元貨幣存款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基本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其中,被征地農民、隨父母下放農村的人員領取的養老金(退職生活費),計入家庭收入。
以下人群補貼不計算家庭收入: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退休補助費、計劃生育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在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學校、政府和社會給予的在校困難學生補助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低保對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護理補貼;建國前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貼。
原細則規定,庭存款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調整為新細則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高于城市低保標準年總金額的(單人家庭貨幣財產按照2人標準計算)。
困難家庭中重病重殘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
新細則中,增加了困難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撫(扶)養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可單獨申請低保。
此外,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經三級以上醫院診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患有惡性腫瘤、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以及重殘人員、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實際收入的50%計算家庭收入。
取消了“且子女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的在校學生及學齡前兒童的',”作為重大疾病家庭的限制條件;以及取消原條款(五)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且單獨立戶的,可單獨申請城鄉低保。
申請低保手續簡化 不需再“證明我媽是我媽”
新細則的保障金申請、審批和發放明確了居民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核定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原件。
在沈陽市居民信息平臺能夠查詢到的,如戶籍證明、殘疾證明、婚姻證明、本地學籍證明、失業證明、“三無”人員證明、申請就業證明、參保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居民申請時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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