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陽市農村科技推廣獎實施細則》
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表彰在推動農村科技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制定了沈陽市農村科技推廣獎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沈陽市農村科技推廣獎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表彰在推動農村科技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沈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農村科技推廣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有關活動。
第三條市農村科技推廣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獎項之一,每年評審和獎勵一次。
第四條市農村科技推廣獎評審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獎勵范圍
第五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應用一年以上,有一定應用規模,經過技術評價,取得明顯技術效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為農村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成果均屬授獎范圍。
(一)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
(二)引進、消化、吸收以及開發、推廣已有的先進科技成果并取得技術突破或重大效益的成果;
(三)有助于改善農村民生的先進科技成果;
(四)綜合開發利用縣域資源的成果;
(五)先進的農業科技管理研究成果。
第六條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已申報市科技振興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不得重復申報市農村科技推廣獎。
第七條同一項目已獲得市科技振興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項目,只有在進一步推廣應用,技術水平和規模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均有較大突破的前提下,允許申報市農村科技推廣獎。
第三章獲獎條件
第八條根據項目的技術水平、創新程度、推廣應用規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以及對農村科技發展的作用,設置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項目數不超過項目總數的10%,二等獎項目數不超過項目總數的30%,三等獎項目數不得超過項目總數的60%。
第九條市農村科技推廣獎獎勵標準。
一等獎,項目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有大規模的推廣應用,創造了巨大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法規草案及其他軟科學成果,經實施對振興農村經濟起到重要促進作用的或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
二等獎,項目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有較大規模的推廣應用,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法規草案及其他軟科學成果,經實施對振興農村經濟起到促進作用或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
三等獎,項目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一定規模的推廣應用,創造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法規草案及其他軟科學成果,經實施對振興農村經濟起到一定促進作用或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
第四章評審機構
第十條設立市農村科技推廣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聘請專家、學者,組織開展市農村科技推廣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市科技局分管農村科技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1-2人,由評審委員會成員共同推選的知名專家擔任;委員不超過30名,由專業領域專家、學者和管理專家擔任,由市科技局提出人選,每年按一定比例進行輪換。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擬定市農村科技推廣獎評審的具體方案;
(二)負責市農村科技推廣獎的評審,提出擬授獎項目、人員以及獎勵等級建議;
(三)對有爭議的獲獎項目進行終審裁決。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獎勵申報工作;
(二)負責項目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
(三)籌備召開評審會議;
(四)承辦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中央、省駐沈單位及個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的科技成果,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均可申報市農村科技推廣獎。
第十五條凡存在知識產權糾紛及其他爭議的項目,在未解決爭議前,不得申報獎勵。
第十六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牽頭組織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七條特殊成果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農作物新品種應當通過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認定。家畜、家禽、牧草、水產新品種應當經全國相關新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二)肥料、土壤調理劑、動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新產品、復混肥、配方肥、飼料等新產品應當有相關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登記證;
(三)新獸藥和獸藥新制劑以及獸用新生物制品應當符合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和《新獸藥及獸藥新制劑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以工業品為主的項目應當有企業標準和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標準;
(五)食品、藥品、化妝品類項目應當符合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標準,并獲生產許可證;
(六)對于通過轉基因技術獲得的生物品種及產品,應當符合科技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以及《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六章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申報市農村科技推廣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農村科技推廣獎項目申報書;
(二)區、縣(市)、開發區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技術評價材料;
(三)應用證明材料,一般不少于3份;
(四)效益證明材料;
(五)主要完成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六)市農村科技推廣獎項目評審表;
(七)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按A4紙大小統一裝訂成冊,一式2份;項目評審表單獨打印,一式30份;除按要求申報書中粘貼主要完成人照片外,另附制作證書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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