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本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實施細則制定依據的規定。
與原實施細則第一條相比,本條只是作了個別文字修改,表述上更加規范。根據法律位階層次不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致可以分為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幾個層次,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各有側重,下位法是為了更好地執行上位法所作的細化規定。我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第七十二條規定,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根據我國現行部門職權劃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一起負責有關稅收政策的制定,實施細則應由兩個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規章,并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制定程序,以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公布。新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實施細則需要作相應的修改,并根據《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修改、公布實施新的實施細則,以確保新條例的施行。
新實施細則根據新條例的修改內容,結合消費稅征管實際的變化情況,對新條例的有關內容作了修改和相應細化,使新條例更易于理解,增加了新條例的可操作性,以利于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更好地執行新條例。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本條釋義
本條是對新條例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范圍的進一步細化。
與原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相比,本條作了些文字調整,主要包括將原實施細則規定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統稱為“企業”;將“個體經營者”改為“個體工商戶”,表述上更加整潔和規范。新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消費稅。即,消費稅納稅人范圍包括符合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和個人。但是對于什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及“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哪些范圍沒有明確規定。納稅人范圍的界定,直接關系到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和對象,也直接體現一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程度,所以新實施細則要對消費稅納稅人的具體范圍予以進一步細化。根據本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范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消費稅納稅人的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1.企業。企業是專門從事商業活動的經濟主體,是國家稅收的主要納稅人。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包括:(1)國有企業,即全部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的和非公司制企業。(2)集體企業,即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是公有制企業的一種主要形式。(3)私有企業,即公有制企業之外的,由私人投資創辦的企業,包括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適用《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規定;(4)股份制企業,即采取股份有限責任制的現代公司企業。(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即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適用三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外國企業,即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以及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并依據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
2.行政單位。行政單位主要是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雖然它不是以從事商業活動為主,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如果其從事新條例規定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行為時,就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3.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范。一般而言,事業單位以公益為目的,很少從事經濟活動,但當事業單位從事新條例規定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行為時,就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4.軍事單位。軍事單位主要包括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其他從事軍事活動的單位。當軍事單位符合新條例關于納稅人的規定時,就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5.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規范。當社會團體符合新條例關于納稅人的規定時,也屬于消費稅的納稅人。
6.其他單位。這是一個兜底規定。因為本條所列舉的單位的范圍不能完全涵蓋隨著社會發展新出現的單位形式。為保證國家稅收利益,同時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只要復合新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條件的,不管這種單位的具體形式是什么,都應當依照新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消費稅。
二、消費稅納稅人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現實經濟社會活動中,除了單位作為活動主體之外,還包括個人,在很多情形下,個人也從事商業活動,即個人也可能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或者銷售特定的消費品,如果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的,也屬于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消費稅。本條進一步明確,消費稅納稅人的個人包括:
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民事主體之一,但不具有法人資格,以個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屬于個人類別,稅收法律法規中一般也都是將其列入“個人”納稅人行列,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就直接規定個體工商戶為“個人”納稅人。所以,本條明確規定,消費稅納稅人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其他個人。除了個體工商戶外,其他形式的個人也可能從事新條例規定的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或者銷售特定消費品的行為,也屬于消費稅的納稅人。其他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在我國境內有經營行為的外籍個人等。
三、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我國境內的,才屬于消費稅納稅人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各國往往實行稅收屬地原則,即凡是發生在本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行為,都有權力對其征收特定的稅收。所以新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銷售特定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消費稅。由于商業經營活動涉及的因素很多,如何判斷特定的商業活動是否屬于本國的管轄,就成為一個難題,關涉該國的主權和稅收利益。一個國家不能無邊界的主張管轄權,但也不能忽視和限制自己的應有管轄權。為體現我國的主權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作了明確界定,即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梢詮膬蓚€方面來理解:
首先,這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我國關境內。一般情況下,一國的關境與國境的范圍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設立保稅區的情況下,關境小于國境的范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視為出口與進口貨物。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現行行政實踐和法律體系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但由于其實行有別于祖國大陸的法律制度,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保留獨立的稅收管轄權,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減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在稅收制度上往往給予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同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相同的待遇,即本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其次,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我國境內。特定消費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等處于多個環節,地域跨度非常大,還涉及人的因素,因為消費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都與特定的單位和個人結合。根據本條的規定,消費稅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人,而單位和個人是流動的,尤其是隨著經濟活動的跨區域性發展,很多單位和個人雖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身份屬性,特定事務屬于我國管轄,但并非所有活動都受我國管轄。所以就有必要限制應稅消費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的地域范圍。即并非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屬性的單位和個人存在有關新條例規定的消費品行為時,都屬于消費稅的納稅人,只有他們關于消費品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才屬于消費稅納稅人。根據本條的規定定,只有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我國境內的,才屬于消費稅納稅人。
第三條 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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