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定了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未納入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職責分工)市城鄉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經信、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建設、城管執法、交通、水務、農業、文化、衛生、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規劃和經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制定標準)市城鄉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考評和獎勵)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考評,建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考評制度并組織考評;設立城市管理考評獎勵基金,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宣傳教育)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等媒介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增強公民的法治、環境、文明意識。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八條(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第九條(責任區與責任人的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及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路、鐵路、機場、軌道交通、隧道、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三)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箱)蓋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九)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根據以上規定不能明確責任人的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在責任人落實前,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書面告知)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責任要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責任如下: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擺賣、亂丟吐、亂張貼、亂涂畫、亂開挖、亂堆放、亂拉掛、亂曬晾、亂搭建、違法設置廣告,無出店經營、店外作業等行為;
(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責任區履行責任方式與自我保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委托其他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責任區監督檢查)市城鄉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市容標準)城市容貌應保持文明、整潔、有序的城市形象。城市中的道路、建(構)筑物、公共場所和設施、戶外廣告和標識、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區等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及第十一條的責任要求。
第十五條(外立面管理)城市建(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計造型、裝飾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外立面破損、污損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應進行清洗、修飾和整修。
外立面形態確需改變的,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投資額超過30萬元或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向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完工后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六條(臨街容貌管理)臨街陽臺、窗臺、景觀臺、外走廊、屋頂不得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臨街陽臺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防盜網應采用不銹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墻;窗戶防盜網應安裝在窗戶內側。
第十七條(道路挖掘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供水、供電、通信、市政等部門因鋪設、修復管道需要挖掘道路的,應當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指定的時間和范圍內進行,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拆除臨時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的,報所在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道路標志設施管理)城市道路設置各類管線、桿線、指示牌、標線應規范、完整、清晰,指示牌內容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未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桿線、指示牌或利用指示牌發布信息。
第十九條(道路容貌管理)產權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保持其完好、正位。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產權單位知悉后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對不明晰產權單位的各類井蓋,由所屬鎮(街道)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嚴禁破壞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及其他市政設施。
第二十條(臨時占用管理)臨街鋪面、單位、住戶因裝飾、裝修需要臨時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構)筑物的,應當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堆放的物料必須整齊并進行覆蓋及規范圍蔽,占用期滿后,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搭建的臨時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街牌。
第二十一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舉辦各類公益、商業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占用期滿或活動結束后,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架空管線管理)在城市中設置的架空管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中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及住宅、樓宇之間禁止新建架空管線。若以上區域確無實施條件需設置架空管線的,報規劃部門批準后,按城市容貌標準進行設置。對現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或采取隱蔽措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乞討和露宿人員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或報告,公安、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協助民政部門開展乞討、露宿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規劃)各區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公安、安監、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佛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以及《佛山市容貌標準》的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各區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容環境衛生、工商、安監、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佛山市容貌標準》等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以及廣告設施設置布點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廣告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戶外場所開展舉牌推介、沿街叫賣、巡游宣傳、派發廣告等經營性宣傳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場所、建(構)筑物、交通標志牌、城市綠地等戶外空間或利用綠化樹木設置橫幅、布幔、彩旗、彩條、空(地)飄物、充氣物等形式進行宣傳活動。
第二十七條(亂張貼管理)沿街商鋪、住宅外立面、窗戶內外不得涂寫、刻畫、張貼。
居(村)委應當合理設置公共信息欄,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八條(建筑工地管理)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場內材料、機具堆放整齊,施工實行濕法作業,做好防塵措施;
(三)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四)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洗干凈,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進出口應進行硬底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臺,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保證車輛不帶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做好密閉,無污水溢流現象;
(五)施工用水、沖洗廢水、泥漿水以及作業期間產生的各類廢水應當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經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核定的城市排水管道或水體,不得外泄玷污路面;
(六)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圍蔽設施的高度,圍墻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置硬質圍墻;
(七)施工工地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亂畫等現象。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圍蔽設施以外不準堆放物料;
(八)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九)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十)工程施工場地的廚房,廁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
(十一)工地應嚴格按照施工時段進行施工,夜間施工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
第二十九條(施工工地及拆除工程管理)施工工地應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開工前需取得施工許可,禁止未報先建。工地外墻應張貼“五牌一圖”(“五牌一圖”是指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拆除工程應先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許可、備案文件須在拆除工程外墻張貼。
第三十條(照明管理)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景觀照明以及商業燈飾的設置單位、管理單位應當保持照明設施的完好、整潔,污損的及時清洗、修復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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