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沈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2016年沈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有什么值得我們關注的?下面就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沈陽市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發放實施方案
依據《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長辦公會議紀要〔2010〕第95期、《關于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口發〔2010〕58號)、《關于上報省直企業拖欠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有關情況的通知》(遼人口發〔2011〕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發放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相關規定
(一)發放范圍。
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關停企業退休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的;
2.因破產、轉制、撤銷、分流等原因與企業脫離勞動關系后退休,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的。
(二)發放標準。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發放2000元。
2.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發放10元。
(三)審批要件。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4.結婚證或離婚證;
5.退休證或《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退休(職)審批表》;
6.與企業脫離勞動關系證明(在關停企業退休、且未與企業脫離勞動關系人員除外);
7.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個人聲明。
(四)發放程序。
1.個人申請。申請人持所需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社區(村)申請,填寫《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資格確認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供本人養老保險職工編號。
2.社區(村)初審。社區(村)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審核人、社區(村)主任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上報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
3.鄉、鎮(街道)計生辦復審。鄉、鎮(街道)計生辦對社區(村)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由計生辦復核人和分管領導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申請人名冊及材料報區、縣(市)人口計生局審批。
4.區、縣(市)人口計生局審批。區、縣(市)人口計生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批。審核合格的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將人員名單、數據信息及資金預算提供給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上報市人口計生委。
5.市人口計生委抽檢。對各區、縣(市)確認的人員名單抽檢30%以上,并對全市數據進行匯總,報市財政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核撥資金。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按照相應的人數、標準和資金配比,將所需資金納入同級人口計生部門預算,并及時撥付到市屬企業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退休人員養老金一并發放。
二、資金來源
所需資金由市及區、縣(市)財政各承擔50%。
三、組織機構
為確保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發放工作順利實施,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成立落實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程曉龍擔任,副組長由市人口計生委主任韓曉明擔任,成員單位由市人口計生委、國資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商局、信訪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口計生委。
四、職責分工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人員身份認定,要件的審核、登記、數據統計、存檔及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疑難問題向市政府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發放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資金,做好預算決算,確保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國資部門:負責對關停企業、破產企業、市屬轉制企業進行認定,并提供上述企業名單。
工商部門:負責對注(吊)銷企業進行認定并提供上述企業名單。
信訪部門:做好群眾信訪穩定工作。
區、縣(市)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五、監督考核
(一)市和區、縣(市)政府要把落實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要追究當地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因審核確認錯誤致使多報、漏報問題嚴重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補助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負其責。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把這項利國惠民的民生工程落到實處。
(二)建立機制,統一建檔。要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區、縣(市)人口計生局對申請資料做到一人一檔,按年度統一存檔,永久保存。
(三)統一政策,嚴格把關。按照有關政策條件規定嚴格審核把關,不得擅自擴大政策范圍。
本實施方案由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相關閱讀: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條例》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并提高了標準,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準修改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后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2014年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 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 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 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應從2014年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2014年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2 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2016沈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相關文章: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549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