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為規范城鎮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制定了《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防工業、軍事區域及鐵路、公路等專屬范圍內的地下管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城鎮地下管線建設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并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城鎮地下管線建設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鎮地下管線設施建設,指導地下管線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配合開展建制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市(州)、縣(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地下管線與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人民防空、電力、通信、廣電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地下管線測繪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具體負責城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與數據信息管理。
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與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建設地下管線,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負責產權范圍內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信息數據更新。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依法建設的地下管線,并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依法建設的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與綜合管廊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鎮地下管線投資和建設。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者融資方式實施城鎮地下管線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十條 從事地下管線測繪活動,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線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并納入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按照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專項具體安排。專項具體安排應當征求地下管線、城市道路、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意見。
涉及公路、鐵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用地范圍的,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相關規劃。
第十三條 市(州)、縣(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制定城鎮地下管線建設計劃。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城鎮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實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規劃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因規劃調整確需改建、擴建、遷移管線或者要求管線產權人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管線產權人協商,就相關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城鎮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當施工地段無地下管線資料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地下管線測量業務范圍的測繪資質單位探明地下管線情況。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專業技術資質的施工單位開展地下管線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和竣工測量,并向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后方可動工。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含施工區域內地下管線的安全、環境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征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核實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項目審批、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等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納入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政道路、公路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依附城鎮橋梁建設各種管線,應當依法向橋梁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市政道路交付后5年內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 超出前款規定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道路挖掘計劃,報所在地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經統籌協調后,納入城鎮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告。 因搶險、救災等必須立即開挖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協商預留橫穿道路管道、支線管道、引上管道、用戶側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線位置。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施工范圍內涉及已有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保障其不受破壞。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時,及時通知建設單位處理。 地下管線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設置繞行標識或者修建臨時通道,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施工位置進行復核,對施工等環節實施質量監管。地下管線工程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管線測繪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在工程竣工前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將測量成果送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在實施建設工程時,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遷移、變更的,應當征得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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