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最新的《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現行最新的《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于2008年11月2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等內容,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價格、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應當能夠覆蓋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難標準,應當在當地人均建筑面積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間。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房源供應情況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
第八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障方式與租金標準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
貨幣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條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
廉租住房房源緊缺的城市,政府應當新建、收購和改造適量住房,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提高實物配租的比例。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租賃信息。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可以按照略低于當地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情況等確定租金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其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十三條 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包括:
(一)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二)按照規定計提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三)市、縣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補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設區的市每年應當對市、縣(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分別核算,屬各縣(市)的資金應當及時結算并核撥給縣(市)。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宗地進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證及時計提的市、縣,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
對財政轉移支付的經濟薄弱市、縣,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具體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發放貨幣補貼,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第十七條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單位投資并按照政府規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應當為非毛坯房,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具備居住功能。
第十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市、縣,可以相對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求,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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