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了溫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以下是詳細內容。
溫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區(各街道)范圍內,家庭收入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并取得由本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低保證》或《低保邊緣證》、《特困證》、《低收入證》的經濟困難家庭。
第三條 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收入、房產狀況等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均有權依照本辦法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狀況的審核。
市發改(物價)、監察、財政、國土、公安、金融管理、公積金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計劃時,要明確廉租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條件及標準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相結合。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對其在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給予減免(即按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城市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標準兩倍之內(含兩倍,下同)且持有本市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邊緣證》或《特困證》、《低收入證》;
(三)家庭現有房產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下同)或2人及以下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城市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標準之內且持有本市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
(三)家庭現有房產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36平方米。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一年及以上的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服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勞教(改)人員戶口已遷出本市的,可作為家庭成員;未成年獨生子女可作為兩個家庭成員;未滿35周歲未婚子女不管有未分戶均必須列入父母家庭成員。
已婚子女分戶后可作為一個獨立家庭;年滿35周歲未婚單身者分戶后可作為一個獨立家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收入以及其他勞動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各類保險金、存款與借出款利息、有價證券與股份、投資經營收益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經營收益等)。
擁有轎(汽)車(不包括經營車輛)的家庭,一律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已經列入的立即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條 保障面積標準按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計算,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15平方米,但每戶最高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實際保障面積,應扣除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現有房產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房產建筑面積認定(含已轉讓、析產、贈與、拍賣、沒收等時間在10年內的房產,家庭所有成員的房產面積合并計算):
(一)私有房產(含與他人共有產權的房產部分);
(二)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待安置的房屋以及實行貨幣安置的拆遷房屋;
(三)已享受的住房貨幣補貼面積;
(四)在農村批地建房的房產面積;
(五)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中免繳租金或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面積部分。
夫妻離婚前,家庭現有房產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離婚析產后十年內視同雙方均擁有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現有房產;家庭現有房產低于保障面積標準的,離婚析產后無房一方可視為無家庭現有房產。
第十二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對持有《低保證》或《低保邊緣證》、《特困證》的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對持有《低收入證》的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60%給予補貼。
保障面積按實際保障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對持有《低保證》或《低保邊緣證》、《特困證》的住房困難家庭,實物配租住房在實際保障面積以內的,其租金按照廉租房租金標準繳納,超過實際保障面積部分的租金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對持有《低收入證》的住房困難家庭,實物配租住房在實際保障面積以內的,其租金按照低保家庭廉租房租金標準上浮20%,超過實際保障面積部分的租金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對持有《低保證》且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實際保障面積內的租金,具體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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