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監會減持新規
為了做好完善相關減持制度,證監會出臺了減持新規,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7證監會減持新規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5月2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出臺了完善減持制度的專門規則。
證監會2016年1月7日發布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號,以下簡稱《減持規定》),但從《減持規定》發布后的實踐情況來看,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新情況、新問題。
目前市場減持出現的主要問題為:一是大股東集中減持規范不夠完善。一些大股東通過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轉讓股份,再由受讓方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以“過橋減持”的方式規避集中競價交易的減持數量限制。二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后的減持數量沒有限制,導致短期內大量減持股份。三是對于雖然不是大股東但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后大幅減持缺乏有針對性的制度規范。四是有關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夠完備,一些大股東、董監高利用信息優勢“精準減持”。五是市場上還存在董監高通過辭職方式,人為規避減持規則等“惡意減持”行為。
針對上述問題,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需要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充分借鑒境外證券市場減持制度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有效規范股東減持股份行為。對此,證監會發布減持新規的主要措施內容如下:
一是鼓勵和倡導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股份鎖定期的要求,并切實履行其就限制股份減持所作出的相關承諾。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過橋減持”。明確有關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時,出讓方、受讓方的減持數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后規范、理性、有序減持。
四是進一步規范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的減持行為。
五是健全減持計劃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轉讓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報告、備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進行“精準式”減持。
六是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誠信義務,防范其通過辭職規避減持規則。
七是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確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其持股應當合并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他人持有的方式變相減持。
九是切實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對于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的減持行為,證券交易所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
十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減持行為,對于利用減持進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加強稽查執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格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
對于本次減持新規的出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此次修改完善減持制度,基于“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合理規制、有序引導”的原則,對當前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反響強烈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體制度規則時,通盤考慮、平衡兼顧,既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也關注市場的流動性;既關注資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資本形成功能的發揮;既保障股東轉讓股份的應有權利,也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既考慮資本市場的頂層制度設計,也關注市場面臨的現實問題,著眼于堵塞現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市場信心。
基于此,鄧舸認為,修改后的減持制度將更有利于引導產業資本專注實業,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對投資者預期的影響,應該說皆是正面的。
在堅持規則對鎖定期的影響方面,鄧舸特別指出,減持政策調整不涉及首發鎖定期問題,首發鎖定期繼續執行現有規定。與此同時,鄧舸強調此次減持政策調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問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繼續執行現有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有關主體應當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有關鎖定期的規定。
以下是證監會減持新規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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