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3月1日起實施
為提升安全生產總體水平,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并將于3月1日起實施,以下是詳細內容。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3月1日生效。條例堅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重點,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理念,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嚴密的責任體系和完善的系統治理提升安全生產總體水平。
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條例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明確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及其分管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監督考核機制。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規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善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風險及其管控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治理情況要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針對不同類別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
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條例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的標準化,加強標準化基礎工作。條例還完善了政府組織、部門推動、企業實施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機制建設,強化了安全標準的拘束力,嚴格安全準入制度,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從業人員在生產中須按章操作
為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條例要求從業人員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并規定了從業人員接受教育培訓、發生事故緊急撤離時服從統一指揮、配合事故調查等義務。
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必要途徑。條例規范了從業人員享有知情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提出建議和意見、享有工傷保險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權利。
構建五級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為切實增強安全防范監管和治理能力,必須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監督管理體制。條例規定,構建覆蓋省、市、縣、鄉、村五級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建立執法監督機制,明確人大的監督職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安全生產巡查、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警示約談等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強化安全生產執法保障,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監督檢查和應急救援車輛滿足工作需要。
為推動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應當鼓勵社會組織機構提供評估、認證等專門安全生產服務。條例明確,健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多元化服務主體,建立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制度,支持發展安全生產專業化行業組織,發揮協會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為將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要求貫徹落實到位,條例建立了失信懲戒機制,完善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實行分級管理。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降低其誠信等級或者列入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告,對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同時,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追究,提高了安全生產違法成本,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
以下是條例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和重點行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遵循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嚴格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范圍,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關行業規范和地方標準,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行業領域管理內容,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監督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督促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參與安全生產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與創新,促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與應用,加強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培養與引進,加快成果轉化,支持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輿論監督,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生產安全非法違法行為、研究安全生產理論和創新科學技術應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安全生產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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