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決定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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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復議決定書范文
申請人江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xx號xx幢xxx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x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xxxx年x月xx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xx系xx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xxxx年xx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后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后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于無奈,xxxx年x月xx日x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x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制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并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哄鬧事,進行非法游行或靜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復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并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xx、吳擁軍等人于xxxx年前后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后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xx、吳擁軍等人于xxxx年x月xx日上午x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xxx多人統一穿“xx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起哄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并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x)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后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xx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xx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xx本人拒絕簽字)后對江xx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xxxx〕xxx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xxxx年x月xx日x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xx等業主身穿“xx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后,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后,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xxxx年x月xx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xxxx〕xxx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xx身穿“xx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x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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