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管理條例意見稿
近日,四川省擬出臺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及小攤販管理條例,允許食品攤販在戶外劃定區域做生意,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管理條例意見稿,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及小攤販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界定】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包括現場制售食品),達不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從事群體性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經營區域和規定經營時段內,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包括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主體責任】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生產加工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屬地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
第六條【社會共治】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和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規劃建設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實行集中管理。
鼓勵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組建行業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作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備案登記】 對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實施備案管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生產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六)生產經營的主要食品類別或者業態。
從事群體性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的食品小經營者履行管理義務,收集入場食品小經營的備案材料,在食品小經營從事食品經營活動30日內報送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備案審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發放備案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備案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備案證式樣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九條【備案證使用】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備案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安全信息。
禁止轉讓、出租、出借、偽造、涂改備案證。
第十條【備案變更】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記錄】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相關記錄、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條【禁止性規定】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患有國務院衛生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有符合標準的稱量工具;
(七)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攤販在現場制售過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
(八)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三條【設立條件】 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四條【品種限制】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飲料、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制品、果凍食品;
(四)采用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酒類、醬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六)食品添加劑;
(七)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請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包裝標簽】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備案部門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十六條【包裝標簽】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生產加工點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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