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全文(2017年)
為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范醫療執業行為,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并于2017年7月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6年8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范醫療執業行為,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醫療資源配置與保障、醫療機構登記、醫療執業管理、醫療秩序與糾紛處理、醫療監督管理以及行業自律管理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醫療執業行為應當尊重生命、維護健康、遵循醫學規律、體現人文關懷。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尊重醫務人員,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組織領導,將醫療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第五條 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區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相關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和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分投資主體、經營性質,在醫療服務準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職稱評定、等級評審、科研教學和學科建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二章 醫療資源配置與保障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導向、統籌兼顧和發展創新的原則擬定全市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按照市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區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層級優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則,擬定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合理劃分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的職能。二、三級醫院主要承擔急診、住院、疑難危重病癥的診療服務以及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醫學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基層醫療機構主要承擔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基本診療、康復和護理服務。
推行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的分級診療制度。轉診標準和流程等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二、三級醫院可以根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適當限制接診非急診、非轉診患者。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門診醫師類別和專業特點安排其每日接診患者的人數,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診時間。門診醫師接診量的指導標準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優化支出結構,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醫療服務保障體系。
第十二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基本醫療服務分級分類財政保障制度,對各類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其功能定位、服務業務量、服務質量以及開展有關專項工作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非公立醫療機構年度基本醫療服務業務量達到其年度醫療服務業務總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電、用水、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公立醫療機構年度基本醫療服務業務量應當達到其年度醫療服務業務總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情況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全市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將醫療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要求預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預留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應當符合醫療服務用途要求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的驗收應當有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公立醫療機構用房或者改變其用途的,規劃國土等有關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準拆除公立醫療機構用房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按照公立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不低于原有標準予以重建,并遵循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特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和社會醫療保險承受能力、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醫療服務實際成本以及衛生技術人員勞務價值等,優化調整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下的總額控制為基礎,健全平均定額付費、按病種付費、按人數付費等復合式醫療保險付費方式以及與分級診療相銜接的醫療保險費用差別支付制度,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引導患者到基層醫療機構首診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完善基本醫療服務功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標準為公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配備滿足業務需求的業務用房、醫療設施設備和衛生技術人員,保障衛生技術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相關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醫療服務信息一體化建設,促進醫療服務信息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共享。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市、區兩級人口健康信息平臺,建設和完善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數據庫,并建立健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扶持醫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技術開發與合作,采取資金扶持、政府采購服務等措施推廣醫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和臨床應用。
鼓勵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具有臨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支持的新型醫學檢驗、前沿醫療技術的臨床研究和應用,研究起草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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