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近日,證監會起草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2日證監會例行發布會上發言人鄧舸表示,為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增強自我約束能力,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2006年5月,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2008年7月發布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在證券、基金行業推行合規管理制度。經過多年實踐,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項工作有效推進。但隨著市場發展、行業情況和監管要求等方面的變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工作也表現出一些突出問題,有必要適應行業形勢和需要,修訂現行證券、基金行業的合規管理規則,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保障行業持續規范發展。
《辦法》以《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為藍本,吸收合并基金行業合規管理規定的有效內容,整合形成證券、基金行業統一的合規管理規則,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加合規經營基本原則要求。針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項業務提出共通的合規基本原則,以增強原則導向,指導各機構規范經營,并為實踐中加強監管執法提供規范依據,形成以合規管理為主線的監管規則體系。二是明晰全員合規要求,厘清各方合規管理責任。明確董事會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全公司的合規管理要求,對全公司合規運營承擔主體責任。三是強化合規管理組織體系。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合規管理人員,由合規負責人考核和管理,并將子公司的合規管理納入統一體系。四是統一合規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在專業經驗和法律素質等方面對其提出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規負責人的履職保障。保障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權威性、知情權和薪酬保障。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區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行為的情形,強化問責規定。
鄧舸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對《辦法》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辦法》后盡快發布實施。
附: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證券公司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公司”)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實現持續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合規管理。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范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并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準則”)。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樹立全員合規、合規從高層做起、合規創造價值的理念,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規管理職責
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收入、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導客戶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負責提出公司的合規管理要求,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準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合規報告;
(三)罷免對公司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任免、考核合規負責人,確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六)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監事會或者監事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公司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公司的合規管理要求,對公司合規運營承擔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并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要求,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主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都應當熟知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第十一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合規負責人,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本辦法所稱合規負責人,包括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長。
第十二條合規負責人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向董事會負責。
合規負責人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章程應當對合規負責人的地位、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合規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規章制度,按程序批準后督導公司下屬各單位實施。
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明確合規管理的目標、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及其職責,以及違規事項的報告、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法律、法規和準則發生變動,合規負責人應當及時建議公司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并督導公司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公司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十四條合規負責人應當對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等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書面的合規審查意見。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負責人應當審查,并在該申請材料或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等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或報告中基本事實和業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公司不采納合規負責人的合規審查意見的,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合規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合規負責人應當協助董事會和管理層建立和執行信息隔離墻、利益沖突管理和反洗錢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指導和督促公司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六條合規負責人應當定期不定期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合規負責人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同時,合規負責人應當督促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第十七條合規負責人應當保持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聯系溝通,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工作。
合規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合規負責人應當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見、簽署的公司文件、合規檢查工作底稿等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對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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