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為加強對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管理,制定了青海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青海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一、總 則
1.為加強對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管理,確保錄取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 〔2016〕3號)要求和我省有關高考報名錄取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2.招生錄取工作由省招委統一領導,省招辦具體組織實施,省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錄取期間,成立省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招委負責人擔任。錄取現場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職能小組,并實行全封閉式管理。
3.各層次、各類別計劃的招生均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招生錄取工作要深入實施“陽光工程”,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4.各市(州)、縣(區、行委)招委負責建立健全考生錄取信息檔案,組織開展考生錄取資格審查和上線考生檔案復查,開展招生政策宣傳咨詢服務,配合做好信訪接待及招生錄取工作。
5.各批次錄取最低分數控制線由省招辦根據招生計劃、考生情況研究測算并提出初步劃線方案,經省招委成員會議審定同意后公布執行。
二、招生計劃
6.省招辦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分省計劃,與在青招生高校核實、匯總分專業招生計劃(即生源計劃),并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前,通過《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青招生計劃及專業目錄書》向社會公布。
7.生源計劃的編制、上報、匯總、分送、調整(包括增加、調減計劃)、執行等,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進行。
三、招生章程
8.在青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招生章程,并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平臺上公布,供考生及有關人員查閱。高校依據本校招生章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高校可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相關要求,針對本校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目標,合理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一并公布。
9.高校招生章程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并對招生宣傳(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違規招生和亂登(散發)招生廣告等擾亂正常招生秩序的行為和相關學校,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志愿填報
10.考生志愿填報工作在高考成績和各批次錄取分數最低控制線公布后進行。考生要仔細閱讀所填報高校的招生章程,掌握了解院校招生錄取規則、錄取條件等相關內容,并按要求填寫《青海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表》。
投檔錄取時以考生的電子志愿信息為準。考生和家長要認真校對高考志愿的電子信息打印件,內容無誤后再行簽名確認。高考志愿填報過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結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11.2016年錄取投檔模式與2015年相同,即提前單獨錄取(本科、專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批次實行梯度志愿投檔模式,每一批次設兩個院校志愿;第三批本科、普通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模式,初始志愿可平行填報5個院校志愿,復征志愿時可平行填報3個院校志愿。
12.志愿填報要求和有關注意事項。
(1)同一高校的普通班、民族班、民族預科招生,分別公布生源計劃、分別填報志愿(以代碼區分)、分別投檔錄取(以代碼區分)。考生不能在一個院校志愿內的三種計劃類型之間混合平行填報“雙跨”志愿。
(2)軍事(含國防生)、公安(武警)類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生源選拔(主要為政審、面試、軍體檢及素質測試),北京電子科技學院、西藏大學面向六州各級黨委辦公廳(室)就業招生計劃的生源選拔(主要為政審、面試),在考生志愿填報完成后進行(另行通知)。飛行員生源選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3)填報了外語類專業(或高校對相關專業有外語口試要求)的二本線以上(包括二本線)考生,攜帶本人身份證、準考證于7月2日-3日到青海師范大學參加外語口試。
(4)除了提前單獨錄取(本科、專科)批次以外,其他批次生源不足時復征志愿。復征志愿后未完成計劃實行調劑錄取。參加復征的考生在填寫《青海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復征志愿表》時,應按要求在“是否服從調劑”欄內填寫“是”或者“否”,未填寫者視為不服從調劑。
(5)有特殊飲食習慣要求的少數民族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注意了解高校是否設有“清真”食堂,避免上學后造成餐飲不便等困難。
五、錄取規則
13.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高校根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投檔成績達到我省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14.錄取工作嚴格執行分批次、從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按比例投檔的規則。各批次投檔比例為: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則上不超過生源計劃數的120%,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則上不超過生源計劃數的110%,第三批本科、高職高專院校按照生源計劃數的1:1比例投檔。高校可在上述投檔比例范圍內及時提出自己的比例申請,未申請的均按以上比例投檔。
15.在同一批次所填報的志愿內投檔以后又正式申請要求退檔的考生,不得在該批次改投檔和參加志愿復征,但可以參加下一批次的錄取和志愿復征。已錄取考生不得換錄。
16.復征志愿和初始志愿的錄取規則一致。復征志愿計劃公布后,計算機錄取系統顯示處于“院校在閱”或“預錄取”狀態的初始志愿考生不得退檔、專業不得變動。
17.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方式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情況和院校志愿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為第一志愿,由高校擇優錄取。對于總分相同考生,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的排序規則生成小數點后9位數的總成績后確定位次。
18.除軍事(國防生)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19.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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