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下面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我中心為xx省xx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自愿舉辦,從事非贏利性社會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致力于在人類職業技能發展方面實現客戶的夢想,努力成為世界領先的培訓機構。在一切活動中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中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中心位于xx省長沙市八一路135號xx省科技廳內。
第六條 認真負責、勤奮工作的員工是xx的基本財富。
第七條 我們奉行負責、敬業、創新、合作的精神。
第八條 密切跟蹤世界職業技能發展領域的最新動態,努力吸收先進成果,創新合作、自主自立,形成領先的核心技術體系與管理體系。
第九條 客戶就是領導。構建客戶、合作者與員工互利共贏的利益共同體。堅持價值本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可持續發展的分配原則。
第十條 質量是xx的尊嚴和生命。我們堅持質量品牌至上,產品品牌、組織品牌、服務品牌與質量品牌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xx以培養高素質人才為己任,堅持人力資本增殖優先于財務資本的增殖。規模擴展和經濟效益的實現立足于人才效益與社會效益。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本中心業務范圍包括現代管理職業技能培訓,以及現代管理職業技能發展咨詢。
中心的業務業務范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并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 偉人與凡人的區別在于對業余時間的有效利用。xx竭力幫助客戶合理利用業余時間充分開發創造潛力。
第十四條 我們主要開辦1月至3個月的業余培訓班級。3個月以下的短期培訓專注于職業技能的掌握。3個月以上的培訓著重于知識向技能的轉化。xx不主張客戶(學員)把時間浪費在不能轉化為技能的事物上。
第十五條 xx的職業技能資格認證應該成為業界權威而通行的標準。
第十六條 xx的學制有限,但是我們的服務將以優越的效能費用比滿足客戶終身的需求。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5人,董事由出資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根據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制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審批本單位文化發展綱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l一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二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主任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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