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完善本區住房保障制度,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了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區住房保障制度,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有序解決本區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本區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的居住條件,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佛府〔2012〕72號)、《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佛府辦函〔2012〕4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區內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將廉租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同公共租賃住房合并管理,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區屬管理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將逐步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對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夫妻間轉名除外)要納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條 本區行政范圍內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安排、申請和分配、管理和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嚴格監管”的工作原則,對供應對象實行有限期租賃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為本區公租房的建設、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責單位,負責保障性住房的規劃、政策制定,負責指導、監督全區住房保障工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住房保障行政處罰等工作。
區公資辦負責統籌本區公租房的使用、增值、監控、分析和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區住房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做好公租房需求調查、建設、運營、管理以及保障對象的審核、保障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鎮(街道)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協助區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區委宣傳部、區委社會工作部,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區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地稅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為本區解決符合條件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住房困難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本區公租房建設納入本區“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學編制,分年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具體有以下方式: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租賃、改建以及接管、沒收的公租房。
(二)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以及“三舊”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租房。
(三)企業經政府批準利用自用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四)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項目中按照公租房套型標準自行建設的用于租賃的住房。
(五)各類投資主體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和集體宿舍。
(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公租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交叉式建設,充分考慮居民的生活、工作、就醫、子女上學等實際需求,盡量安排在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公租房建設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規劃部門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上限掌握公租房項目容積率,并適當預留公共綠地。
第十條 公租房建設項目允許配建適量的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0%。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用房可以獨立確權、經營,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轉讓、轉租,但不得改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功能。
第十一條 公租房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職工公寓或集體宿舍。公租房的建設標準應符合廣東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規程的相關規定。可根據申請家庭的人口規模配租不同面積的成套住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公租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相應建設程序和住宅建筑規范,在項目進行報建時,應明確建設類型為公租房。公租房的驗收和保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租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公租房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大力鼓勵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由政府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
第十四條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租房,納入當地政府公租房計劃實行統一監管,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保障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調劑安置其他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五條 按照控制規模、優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不得轉讓,不得抵押。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整體確權并在房地產權證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公租房可以整體(整幢)轉讓和整體抵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除外),不得分拆轉讓和分拆抵押。整體(整幢)轉讓公租房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受讓人應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
第十七條 各公租房建設項目的類別及性質須經認定,由建設單位(物業權屬單位)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佛山市禪城區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審核同意的項目予以認定并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經政府認定的公租房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后,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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