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寧海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寧海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2016《寧海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詳細內容。
《寧海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寧海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寧海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試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時已取得寧海縣非農業常住戶口。
2、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寧海縣上年度城
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單身申請人除外)。
(二)優秀務工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國家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獲得國家、本省、本市及本縣級黨委、政府或國家、本省、本市有關部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本縣籍或外來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我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三)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相關人才政策執行,具體由縣人力社保部門確認其資格。
(四)其他經縣政府批準的特定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
上述(一)至(四)類家庭(或個人)在寧海縣行政區域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戶36平方米),家庭直系親屬在寧海縣行政區域內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二、相關條件認定標準
(一)戶籍:
第一類申請家庭需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戶主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可另行推選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要求具有本縣非農業常住戶口且戶籍登記時間至申報時滿1年。第二、三、四類申請家庭戶籍不限。
(二)戶及家庭人口的認定:
以戶口簿和結婚證為基本依據,結合以下條件認定:
(1)與戶主同一戶口簿內的所有直系親屬為一戶,同一戶口簿內還有申請人兄弟、姐妹的,未成年的計算人口,成年的不計,寄居、寄養、寄讀、掛靠等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2)單身申請人(包括離異人員)以一人戶計算,離異人員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所確認的撫養權為依據,決定子女是否計入該戶人口,如子女未明確撫養權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3)農居混雜或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家庭,以夫妻雙方戶口簿為依據,申請方參照本條第一款認定,另一方只計算本人和子女。
(4)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列入家庭人口:
①戶口報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
②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
③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
④臨時出境人員。
(5)申請截止日前12個月內死亡的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申請人尚未獲得承租資格前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中無符合條件人員的,撤消申請資格;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變更為申請人。
(三)收入限制標準:單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寧海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寧海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請家庭的經濟收入狀況由民政部門按照《寧海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試行)》認定。
(四)無住房是指:申請家庭家庭成員和共同申請人在寧海縣行政區域內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除有產權登記外還包括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作為農民建房家庭成員申請建房的房屋或土地),未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且申請之日前5年寧海縣行政區域內無轉讓住房。
(五)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申請家庭家庭成員和共同申請人在寧海縣行政區域內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單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戶36平方米)。申請之日前5年寧海縣行政區域內轉讓住房的應計算住房面積。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成員總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成員人口數。
住房建筑面積按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土地權屬記載上房屋測量的面積、土地批建材料上房屋測量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
國有土地上沒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為D級危房的,均以土地面積1︰1.5的比例認定住房面積。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體倒塌的,須提供土地部門出具的土地注銷、無再次批建證明。未批先建、搭建、改建的房屋,已受讓但未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的房屋均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六)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寧海縣行政區域內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年寧海縣城鎮人均住房面積1.5倍以上的(2012年寧海縣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為49平方米)。
在計算申請人和配偶的父母是否具有住房資助能力時,計算方法為:父母人均住房面積已超,需計算除申請人和配偶外的父母、兄弟姐妹人均住房面積,如超過寧海縣城鎮人均住房面積1.5倍的,視作具有住房資助能力;在計算申請人子女是否具有住房資助能力時,計算方法為:只要申請人其中一個子女的人均住房面積超過寧海縣城鎮人均住房面積1.5倍,或擁有2套以上住房的,視作具有住房資助能力。
(七)離婚戶住房面積的認定:離婚戶自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生效之日至申請日已滿12個月的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1)至申請時離婚未滿三年的,離婚時將住房分給一方,未分得住房一方應將離婚時夫妻共有的各類私有住房面積按產權登記時約定份額(產權登記時無約定的以夫妻雙方各一半計算)計入住房面積;(2)至申請時離婚滿三年但不滿五年的,離婚時因住房分給一方而財產處置約定以貨幣補償的,未分得住房方仍計算一半住房面積,未約定的未分得住房方可視為無房戶,滿五年的不論有無貨幣補償約定,未分得住房方均視為無房戶(3)離婚前夫妻共同處置(轉移)的私有住房面積按產權登記時約定份額(產權登記時無約定的以夫妻雙方各一半計算)計入未分得住房一方(至申請時未滿5年的計入住房面積,滿5年的則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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