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制定了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據《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08〕54號)、《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10〕109號)、《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辦發〔2014〕7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1、本細則適用于南湖區行政區域內(含建制鎮、不含長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簡稱南湖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分配、管理、監督等。
2、區住建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牽頭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制定、宣傳、受理、審核等工作。區發改(物價)、公安、監察、財政、民政、人力社保、審計、市場監管(工商)、新居民、稅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審核和監督工作。各鎮、街道、園區落實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受理、審核、管理等工作。
3、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租金減免和住房租賃補貼三種保障方式,并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
4、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
5、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與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同時申請;一戶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保障。
二、申請條件
(一)收入條件
根據申請家庭的不同收入層次,分為以下三類保障家庭:
1、第一類:低收入有證住房困難家庭。依法獲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經民政、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核準登記在冊,持有有效期內的《嘉興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嘉興市區城鎮特困職工優惠證》、《嘉興市區特困殘疾人優惠證》、《嘉興市區城鄉低收入困難家庭援助證》(以下簡稱“四證”)其中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第二類:低收入無證住房困難家庭。未取得上述證件,但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現行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以內,該標準由區政府另行公布。
3、第三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家庭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國家統計局嘉興調查隊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區政府另行公布。
(二)家庭成員條件
申請家庭一般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單身、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四種情形構成,離異者最近一次離婚須滿三年。
1、第一類家庭要求,申請家庭成員以所持有的“四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員組成。
2、第二類家庭要求,申請家庭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員至少有一個33周歲及以上)、單身(50周歲及以上)、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至少有一個33周歲及以上)四種情形構成。
3、第三類家庭要求,申請家庭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歲以下)、單身(33周歲及以上,由福利院撫養長大且已參加工作并繳納社保滿一年的孤兒放寬到18周歲)、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歲以下)四種情形構成。
(三)戶籍條件
1、第一類和第二類家庭,申請家庭成員必須都具有南湖區居民戶口(指戶口在社區,下同),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興市區(含南湖區、秀洲區、經濟開發區,下同)居民戶口3年及以上。
2、第三類家庭,申請人具有南湖區居民戶口,且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取得嘉興市區居民戶口3年及以上。
3、駐嘉部隊人員家屬已取得南湖區居民戶口的不受3年的時間限制。
4、同時符合南湖區、秀洲區和經濟開發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只能向一個區域提出申請。
(四)住房條件
按申請家庭成員計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積在18平方米(含)以下。其中,獨生子女按單人計,申請家庭子女在異地(不包括境外)就學或在部隊服義務兵役期間(包括戶口已遷出),可計入家庭實際人數。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
納入或不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圍的情形:
1、申請家庭成員現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遷(征收)安置、自建或通過接受繼承、贈與、買賣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自有房屋(包括已簽定購買合同并備案的期房)以及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請家庭發生轉讓的所有房屋(含拆遷或征收貨幣補償協議中載明的被拆遷或被征收房屋面積)計入核定住房面積。
2、申請家庭成員擁有商鋪、辦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請家庭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積,計入核定住房面積;同時租金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3、申請家庭成員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質分配的公房)計入核定住房面積。
4、第一類和第二類家庭,申請家庭成員是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離異且無房的一方,離異前原有住房面積[包括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轉讓的]按離異時人均住房面積(含未婚子女)計算計入現申請家庭核定住房面積。
5、第三類家庭,已購買的房改房無論是否轉讓均納入住房面積核定范圍。但對于已參加過房改購房,在公告日(含)之前離異滿三年的申請家庭,離婚時住房歸屬另一方,并已在公告日(含)之前辦妥產權登記手續的,該套住房可不納入申請家庭核定住房面積范圍;但在計算可保障面積標準時,原家庭參加房改購房建筑面積的一半需計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積。
6、如申請對象屬于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雙方除該套房改房外無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請對象已將原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產權重新轉移給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該套房屋住房面積可不計入面積核定范圍(需提交公證書)。
7、因家庭成員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溫暖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心連心”救助對象的;以及申請家庭成員中(包括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員)因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治療而致家庭經濟困難將原有住房出售(已辦妥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或將售房款、拆遷(征收)貨幣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濟且能提供相應證明的,其所轉讓的住房可不計入面積核定范圍。由申請家庭書面申請,所在社區、街道(鄉鎮)證明,屬于“心連心”救助對象的需提供“心連心”證明;屬門診規定病種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證明。
(五)其他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無使用農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過農村拆遷安置政策。
2、申請家庭成員無汽車, 且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辦理過戶的仍視同有車。因汽車在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盜而無法注銷的申請家庭可視為無汽車申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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