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須知
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有什么是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須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須知
一、為方便投資人,制作了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具備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名稱;
(五)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董事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章程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單獨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本公司股東是人民政府,出資額萬元,其中:實物出資;貨幣出資
;知識產權出資。委托(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第九條重要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重要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其中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注:副董事長是否設由出資人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如出資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注: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其中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資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條確定),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任。(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八章出資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注: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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