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補充規定
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補充規定,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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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針對現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解釋(二)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分別作為24條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的法官往往以這一條為裁決依據,一些人需要為他們的前夫(前妻)的債務“買單”。最高法正是就此出臺補充規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將持續發布指導性案例,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民法總則通過后將要啟動民法分則編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作進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對夫妻一方所負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社會公眾反響強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的債務,個別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也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讓不知情也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另一方也要承擔債務。
杜萬華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下的賭債、毒債,都是在實施這些違法犯罪過程中產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護,而構成犯罪的應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應該知道借款目的,事后還向未舉債的配偶主張共同債務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借款真實目的,舉債人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這也意味著,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非法債務,法院將不予保護。從而對夫妻一方舉債用于不正當個人需求,另一方為此“買單”的利益失衡問題如何解決更加明確。
法院綜合判斷一方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鑒于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沒有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不恰當判決的情況,最高法同時發布《通知》,進一步強調、細化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要求。
現實中,一些個案存在適用24條后,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
最高法認為,未從嚴查明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為破解這一問題,《通知》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到庭并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債務是虛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線索,法院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通知》還指出了實務中未經審判即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錯誤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為防止法院機械簡單辦案,僅憑借條、借據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通知》明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要綜合多個因素綜合判斷,其中包括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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