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
近日,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月28日,針對現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解釋(二)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分別作為24條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的法官往往以這一條為裁決依據,一些人需要為他們的前夫(前妻)的債務“買單”。最高法正是就此出臺補充規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將持續發布指導性案例,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民法總則通過后將要啟動民法分則編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作進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對夫妻一方所負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社會公眾反響強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的債務,個別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也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讓不知情也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另一方也要承擔債務。
杜萬華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下的賭債、毒債,都是在實施這些違法犯罪過程中產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護,而構成犯罪的應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應該知道借款目的,事后還向未舉債的配偶主張共同債務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借款真實目的,舉債人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這也意味著,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非法債務,法院將不予保護。從而對夫妻一方舉債用于不正當個人需求,另一方為此“買單”的利益失衡問題如何解決更加明確。
法院綜合判斷一方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鑒于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沒有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不恰當判決的情況,最高法同時發布《通知》,進一步強調、細化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要求。
現實中,一些個案存在適用24條后,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
最高法認為,未從嚴查明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為破解這一問題,《通知》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到庭并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債務是虛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線索,法院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通知》還指出了實務中未經審判即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錯誤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為防止法院機械簡單辦案,僅憑借條、借據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通知》明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要綜合多個因素綜合判斷,其中包括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等。
相關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851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