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
為了控制和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凈化衛生環境,制定了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
(2010年4月28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凈化衛生環境,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吸煙的控制。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和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控制吸煙工作情況。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負責下列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工作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管轄學校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文化、體育、旅游、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以及旅館業的控制吸煙工作;
(四)交通、港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場的控制吸煙工作以及對煙草制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其他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的控制吸煙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控制吸煙工作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予以明確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進行監督管理。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以及社區公共宣傳欄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教育,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
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辦事區域;
(二)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范圍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三)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范圍的室內外區域;
(四)本款第三項以外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六)商場、書店;
(七)金融、郵政、電信等企業的室內營業區域;
(八)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其售票廳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九)體育場館的觀眾區、競賽區、運動員區以及乒乓球館、羽毛球館、保齡球館、桌球館(室)、健身房等室內健身場所;
(十)旅館、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內公共區域;
(十一)電梯內部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六條 下列室內公共場所限制吸煙,除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規定全面禁煙外,應當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飲場所;
(二)歌舞娛樂、游戲休閑場所;
(三)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吸煙場所。
旅館、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禁止吸煙。
第七條 室內工作場所限制吸煙。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禮堂、公共走廊、電梯以及本單位的餐廳、咖啡廳禁止吸煙,其他區域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第八條 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志;
(三)與非吸煙室、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五)安裝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六)配置煙灰缸(盒)并放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牌。
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并保持標志和標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導,對不聽勸導的,向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設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履行前款第四項所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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