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語中學章程
今年來新成立了不少教育機構,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外國語中學章程,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外國語中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規范民辦教育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位名稱:xx外國語中學(西安翻譯學院附屬中學)。
第三條 單位性質:xx外國語中學是依據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而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是一所民辦全日制完全中學,屬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條 單位宗旨:本單位遵照國家關于民辦學校運行的各項政策和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弘揚西譯精神,促進社會教育事業的發展。 xx外國語高級確立的辦學宗旨是:培養學生會做人,會做事,會學習,會交際,會創新,會發展,為終身發展奠定基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服務。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在先進的教育理念和"三個面向"思想的熏陶下,著力實行人文教育,強化英語及計算機教學,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園文化建設,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第五條 xx外國語中學由西安翻譯學院出資興辦,接受西安翻譯學院的管理和監督。并自覺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力量辦學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單位住址:xx省xx縣北京東路51號。[xx縣城東擴區,東接205國道(寧連高速公路),西臨xx湖。]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xx外國語中學從事與國家公辦教育機構同類的教育教學和培訓等活動,并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服從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查、審計。
3、執行教育部頒布的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
4、按照國家關于民辦教育機構的規定自主辦學,獨立核算。在招生、收費、人事、財務、管理、體制改革、建設發展等方面依法按民辦學校模式運行,行使自主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xx外國語中學依法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代表人員基本組成應為校長、黨支部書記、副校長、校長助理、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財務主任、總務主任、教務主任、行政秘書等;校務委員會初期組織由西安翻譯學院管理層委派和選聘。后實行選舉制度,初期組織成員為換屆選舉時的當然候選人,屆時也將推舉若干適合人員參加競選;校務委員會由本校校長任會議主席,本校校長由西安翻譯學院委派。校務委員會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校務委員會設常務主任一人,由校務委員會推選,負責落實校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校務委員會設文書一人,辦事員數人,作會議記載并承辦日常事務。
第九條 校務委員會行使下述職權:
1、校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聘及解聘、本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2、本校管理人員的報酬辦法、選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師及職工的報酬辦法、選聘及解聘。
4、本校發展規劃的編制及實施情況監督。
5、本校行政監管。
6、經費預算和決算的審核。財務檢查。
7、本校規章制度的審議修訂。
8、決定修改xx外國語中學章程。
9、決定本校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10、其他關系本校發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討。
第十條 校務委員會每學期學期初及期中、期未召開常規例會三次,由會議主席召集。
第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在會議程序上實行民主集中制。有效會議須得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所有會議未經會議主席授權不得在會議主席缺席時召開;一般決定須得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決議,須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會議并獲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經會議主席提請可召開擴大會議,以廣泛集中各方意見。如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或校務委員會超過半數的代表提出開會請求時,應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校務委員會成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會議一經形成決議,本校全體成員均有遵守的義務。
第十五條 xx外國語中學依法設立職工代表大會,xx外國語中學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的民主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校務進行監察,防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學校利益及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其組成人員由本校教職員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xx外國語中學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民主理財;
2、對校務委員會主席、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執行本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校務委員會主席、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校務委員會主席、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xx外國語中學設立校長室,校長室由一名校長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長組成,校長由校務委員會選聘或解聘。
第十八條 xx外國語中學校長對校務委員會負責,并依照校長負責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學校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校務委員會的決議;
2、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教學活動計劃;
3、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請校務委員會聘任或解聘學校副校長、財務負責人及各部門正職;
6、執行學校的財務審批;
7、學校章程和校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xx外國語中學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校務委員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十九條 學校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行使校長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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