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如何進行網絡募捐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慈善法(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專門法律,草案首次界定了慈善含義,對于近年來公眾關心的若干焦點問題,個人募捐合法嗎?互聯網募捐怎么捐?慈善信息如何公開與監管?如何發揮稅收激勵措施的作用?草案都有明確的回應。讓慈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對于激活社會愛心,發揮慈善正能量,推動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焦點一:個人募捐有章法方不負愛心
一個好漢三個幫,誰都有個難處,能幫一把是一把。很多人在現實生活中或是網上看到有人募款求助時大多是這種想法。可是,如果只是給求助者一個盒飯、一個面包或是一張車票,或許沒有太大問題,而一旦這錢是成千上百萬元時,那問題就來了。
今年頗為有名的一樁慈善事件就是如此。5月底,網上出現了一則求助帖,稱南京一4歲女童患病,在北京手術結果不理想,只能到海外就醫,初期費用要200萬元。孩子爸爸迫不得已向社會求助。隨著廣播、電視、網站、論壇、微博和微信的轉發,短時間內,捐款就達到了500萬元,這時,網上也出現各種各樣的質疑聲音,女童家陷入了“詐捐門”。網友質疑,女童家已有多套房,經濟條件并不差,為什么還要募捐?在籌到200萬元的初期治療費用以后,為何不停止接受捐款?善款何時公布賬目明細?
雖然女童父母很快回應了各種質疑,也將善款交由南京本地公益組織托管,將善款使用情況公開,并承諾如有余款,也會向社會公布去向,質疑止住了,但對于個人募捐存在道德風險的反思卻不應該停止。如果女童父母在一開始,就能找到第三方公益組織管理善款,并能夠及時地把相關的募款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那么,也許會少一些麻煩,多一些信任。
其實,此事折射出的正是我國個人募捐的不透明、監管難的問題。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公眾的慈善熱情和參與度都大大提高,個人捐款受募捐人的個人道德水平影響,陷入詐捐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慈善公信力造成損害,也大大消解了公眾的慈善熱情。
此前,這些問題存在法律真空,與組織募捐不同,個人募捐相當于贈予,而募捐者拿到錢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約束的,捐贈者也沒有權利要求其進行公開。隨著這種情況越來越多地出現,對個人募捐行為應該如何界定和監督,能夠更大程度地發揮慈善助人的正能量,需要從立法上來給予明確。
雖然慈善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個人,但調查顯示,這種“自救型”的個人募款行為,有六成網友認為不應該取消。如果“一刀切”地禁止,顯然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公眾的期待。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對個人募捐如何捐才合法,捐款怎么管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這無疑會對今后解決這一問題提供很好的參考。
做好事容易,把好事做好不容易。個人募捐有了章法,方不辜負社會愛心。(譚敏)
焦點二:網絡募捐,該疏堵結合
一直以來,我國的募捐一般都是由中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集中發起,之后再通過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向社會公眾籌集款物。但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發展,微信微博等新媒體興起以及個人自媒體時代的到來,募捐的主體也從慈善機構開始向多元化發展,募捐的發起也具有了更大的隨意性,即需要接受救助的個人、愿意救助他人的愛心人士、民間組織等均可利用網絡發起募捐,并公布個人賬戶接受捐款。募捐活動也開始借用互聯網東風擴大參與面,像騰訊公益等新型公益項目,近年來就頻繁出現在大家面前。
當前,互聯網已經成為慈善活動的重要渠道。不可否認,在微博微信上發起的個人求助募捐、公益眾籌,由于網絡傳播迅速,極易打動捐贈者;另外網絡募捐不再受到時空限制,客觀上改變了公益運作的環境以及公益行動的效率,網絡直捐促進了點對點無縫對接,為受助者解困提供了強有力支撐。今年8月,一位罕見病患兒母親在朋友圈“賣米救子”,24小時賣出大米2萬斤;9月,騰訊“互聯網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億元,這些對有真實需要的市民真的是雪中送炭。
網絡募捐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廣、隱蔽性強,容易滋生違法犯罪行為,“騙捐”、“斂財”的事件時有發生。天津港爆炸事故后,一自稱是罹難者家屬的網友,通過發布微博博取同情,并利用某網站的打賞功能,騙取了三千多名網友10萬元的捐款;10月中旬,傷者李娟男友張宏宇為騙取捐款而編造了“女子犬口救童,自己被惡犬咬成重傷”的新聞在網絡熱吵,短短十天募到80多萬元。一些民間人士為了謀取利益、騙取捐款于是利用網絡平臺門檻低、傳播快、影響力大等特點,自行在手機微信等網絡平臺開展募捐活動;或者組建未經登記的微公益組織,直接與網民開展點對點的慈善活動騙取大家的愛心。
因此,草案禁止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公開募捐,但允許其與有相應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這是十分必要的。但接下來還應該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相關規定,明確界定網絡募捐的界限,疏堵結合,對待網絡募捐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好好借用互聯網傳播效應,發揮網絡募捐的公益最大作用;另外要加強對互聯網募捐和微募捐的監管,對網絡募捐的具體合法傳播方式進行界定,以便民政部門監管。(逸飛)
焦點三:“兩年考核期”是必要的“考驗”
草案規定,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兩年考核期”是本次草案的一大看點。
對初創慈善組織設置這個“坎”,其實很有必要。
首先,這一舉措是對慈善組織的“大體檢”。近年來,隨著國人慈善意識的蘇醒,慈善事業迎來了發展的春天。民間慈善組織如雨后春筍般興起,其中不乏一些人披著慈善的外衣做著斂財的勾當。不久前,云南“慈善媽媽”王玉瓊被舉報借慈善名義斂財。報道稱,王玉瓊因“籌建敬老院”,從政府手中低價拿地60畝;聲稱壹基金向其捐助1500萬元,獲14年出租車廣告收益權。但敬老院至今未開工,有關投資一事目前被壹基金證實造假。泥沙俱下的局面,確實需要一個“篩子”來去糙取精。
其次,慈善是一項人心事業,得人心者得天下,慎用公募權才能贏得人心。“兩年考核期”是慈善組織的“緊箍咒”,利于倒逼慈善組織自我優化。有反對聲音認為,初創組織本來就不容易,剝奪其公募權會讓本來就嗷嗷待哺的組織舉步維艱。其實,這是個偽問題。兩年考核期對初創組織是一種考驗,初創組織還可以通過提供服務、與其他組織合作等方式獲取收入,而不是一味依賴公開募捐。如果兩年都扛不住,又何以擔負公募重任呢?
另外,一視同仁地對慈善組織設置考核時限,將激勵更多優秀組織脫穎而出,令慈善事業競爭更充分。可以看到,法律給慈善組織的準入采取了開放的態度。英雄不問出身,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組織,只要通過兩年的考核,都可以申請募捐資格。這種公平競爭的方式,對于方興未艾的民間慈善組織,是一個歡欣鼓舞的消息,也是其異軍突起的契機。通過兩年考核期來賦予公募資格,也壓縮了民政部門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打破過去募捐由少數組織壟斷的現象。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就可為。這也是簡政放權的應有之義。
放之四海,監督規范慈善行為是國際共同做法。英國慈善法就明確要求登記的慈善組織必須經過“公共利益測試”,監管機關確認其是絕對的公益而非互益(比如俱樂部)或具有私益成分后才賦予其慈善組織資格。在美國,大部分州要求慈善組織募捐登記時,提交的材料除了組織的基本信息,還有財務報表和稅務表格,這也是對其過往的表現予以考察,防范募捐市場的混亂。
可見,通過“兩年考核期”提高公募門檻,才能規范好慈善募捐行為,守護好民眾對慈善事業的信心。(陳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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