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審議歷程
《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歷了四審才正式通過實施,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審議歷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第4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爭議部分的修改表示認同。
“四審”,湖南省立法不“任性”
3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進行分組審議。對于之前社會關注度高,且分歧較大的關于是否設立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制度問題,四次審議稿在多次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對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不作硬性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認為,一部地方性法規在立法過程中,歷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四審”,對有爭議的部分多次研究修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導思想。
第一次審議:建議設立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制度
在去年7月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初次審議了《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由于湖南省機動車保有量增長較快,尾氣排放已成為大氣污染源的一個重頭,而條例草案對此卻沒作限制性規定,因此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根據審議意見,條例草案的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相關內容,擬明確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對本行政區域燃油機動車數量實施調控。
第二次審議:尚無必要采取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
然而,當去年9月舉行的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時,又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反對意見,認為設立機動車數量調控制度對尚未購車的人不公平、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也可能影響湖南省汽車工業發展。對于同一問題出現的不同聲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認真對待,會后征求湖南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的意見,并開展專題調研。最后得出結論,除長沙市外,湖南省其他大部分市州尾氣污染在整個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無必要采取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據此,條例草案的三次審議稿又刪除了關于設立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制度的規定。
第三次審議:兩種觀點“交鋒”激烈,草案未付諸表決
去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三次審議稿進行審議。審議過程中,兩種觀點“交鋒”激烈。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燃油機動車對大氣污染造成的影響主要來自于油品質量,以及城市公共道路規劃設計的科學性,而不在于燃油機動車的數量。而且,設立調控制度不僅涉及湖南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大局,也直接影響到公民權利義務的調整。另一方則認為,三次審議稿刪除二次審議稿中關于設立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制度的理由不充分,且根據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實際情況,限制燃油機動車數量確有必要,因此建議保留相關內容。
按以往慣例,一部法規經過“三審”一般便可付諸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但看到審議意見對是否設立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制度問題分歧較大,且事關湖南省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大局,會議期間,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經慎重研究決定,不將三次審議稿提交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而是要求再次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針對分歧廣泛征求意見,取得共識
會后,湖南省人大常委會發函書面征求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的意見,并召開有湖南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就是否設立燃油機動車數量調控制度等問題展開討論、溝通,商議解決方案,并取得了共識。
鑒于湖南省各市州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差別較大,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立法規范,同時考慮該問題涉及湖南省產業政策和公民權利的調整,湖南省政府也就此問題多次研究并函復有明確意見,因此四次審議稿綜合各方意見,將原條款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勵發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車。確需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及時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線路設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方便公眾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的方式出行,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第四次審議:爭議部分的修改均獲認同,嚴謹負責的立法態度被點贊
3月29日下午,在對該條例草案的第四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均表示認同,并對常委會的立法工作紛紛點贊。
向德偉、鐘實等委員認為,經過多次修改,該條例草案已基本完善,符合我省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對于大氣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
“雖然條例草案在審議中‘一波三折’,但展現了湖南省人大立法嚴守程序不‘任性’的嚴謹、負責態度。”徐晨光、邱則有、向德偉等委員認為,立法質量的好壞事關國計民生。立法工作不能為了追求數量、速度,而忽視質量和效益,必須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確保每一部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附:
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和工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考核機制,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發現大氣污染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障必要的環境保護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防止、減少生產經營對大氣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工作、生活等活動對大氣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進環境保護教育,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接受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污染大氣的行為和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的舉報。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條 本省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
第九條 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應當采用煙氣超低排放等技術;現有燃煤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應當限期實行超低排放改造。電力調度單位應當優先安排使用清潔能源的發電機組和超低排放燃煤發電機組發電上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加快改造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窯爐,推廣使用清潔燃料。
第十一條 鼓勵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等實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應當逐步擴大。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區可以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十三條 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行業中的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城市規劃區禁止新建燒制建筑用磚廠;已經建成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關停,并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制定化工、印染、包裝印刷、涂裝等重點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行業特點,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操作規程,指導排污單位組織實施。
鼓勵生產、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產品。
第十五條 在化工、印染、包裝印刷、涂裝、家具制造等行業逐步推進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和產品的使用。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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