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山東省制定了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政府或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后,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采集學生學籍信息,并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并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準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后,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干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并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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