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范流域內開發、利用、建設等活動,制定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范流域內開發、利用、建設等活動,實現汾河流域生態良好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主要出露帶在流域范圍內的巖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補水的水源及其輸水工程沿線管理范圍。
第三條 在汾河流域從事生態修復與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在汾河流域進行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汾河流域的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建立專項資金,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容量相適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領導組,負責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重大事項的協調和決策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協調、指導、監督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實行責任制。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應當納入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根據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以多種形式參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治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統一規劃。
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包括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
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規劃變更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鄉建設和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
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服務業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經濟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汾河流域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淘汰本行政區域內影響生態保護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水、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項目列為重點發展領域,采取措施發展低耗水、低耗能、高附加值的產業。
鼓勵企業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棄物處理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優先發展無公害、綠色和有機農產品,建設農業產業化基地,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扶持發展節水農業和生態循環農業。
鼓勵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資源,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休閑觀光農業和文化旅游業。
第三章 生態修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修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統籌山、水、林、田、湖綜合修復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十九條 優化水資源配置,遵循上蓄、中滯、下排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推進河湖連通,實現多源互補,保證河流生態基流,恢復流域生態功能。
優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調水,有效涵養和保護地下水。
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有效利用空中水資源,促進流域生態自然修復。
第二十條 恢復汾河流域水域和濕地,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強河道及其兩側調蓄水功能,科學利用洪水資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內建閘蓄水,兩側低洼地帶和古水域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濕地、緩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補給和水生動植物養殖面積。
實施汾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道治理,進行支流小型水庫建設,提高流域防洪標準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二十一條 嚴格限制地下水開采。
在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不得開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汾河流域關井壓采總體方案。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和汾河流域關井壓采總體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縣域關井壓采分階段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關井壓采實施方案應當明確關井壓采目標、階段實施計劃、關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啟用程序、監督考核、獎懲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建設節水型社會應當以農業節水為重點,統籌工業、生活節水,嚴格控制用水增量。
發展集約型高效節水農業,推廣先進的灌溉技術和方式,提高農田灌溉用水效率。
結合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升級以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加強對冶金、煤化工、焦化、火電等高耗水行業的節水改造與管理,提高工業用水效率。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洗車行業等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質標準的再生水。
加快城鎮集中供水管網改造力度,推廣普及節水器具,全面推行階梯水價制度。科學利用雨洪資源,建設海綿城市。
第二十三條 城市和農村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對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應當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直接進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河流源頭和巖溶大泉重點保護區采取封山育林和依法關停礦山企業等措施,促進生態自然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在河流源頭和巖溶大泉重點保護區內的人口實施移民搬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調整土地用途,增加林地、濕地、水域面積,逐步將占用的河灘地、古水域恢復為濕地。
第二十六條 在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應當加大植樹種草力度,提高植被覆蓋率,增加高郁閉度森林水源涵養區,減少水土流失。
在黃土溝壑區,以小流域為單元建設淤地壩工程,減少泥沙進入河流;在山區、丘陵區對坡耕地逐步實行坡改梯,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采取有效措施,對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分布區、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場所進行保護,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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