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三審
近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進入三審,那么,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審議。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鑒于實踐中一些行為難以納入記分,對多次發生的這些行為,可在地方性法規中予以從重處罰。(新民晚報記者 姚麗萍)
新增一個條款
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新增一個條款,規定:機動車一年內有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10起后,再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從重處罰,具體涉及“四種情形”——
◆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間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
◆違反規定駛入公交專用道;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駛;
◆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
新增三項禁止性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修改稿在“機動車通行規定”中新增三項禁止性規定,涉及——
●不得“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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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于立法的必要性
加強城市綜合交通管理,不僅關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體現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今年,市委明確將加強綜合交通管理作為“補好短板”的重點工作之一,要求各相關部門拿出強有力的舉措,落實最嚴厲的整治行動,補好上海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短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于1997年,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此次修訂擬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點,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重點解決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動中暴露出的法制不完備的問題、常態長效管理亟需解決的問題、人民群眾反響強烈且實踐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市政府于2016年7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后,形成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現已于11月9日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
二、關于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共九章八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
規定路權分配向公共交通傾斜;對優化調整公共交通提出要求; 明確公交專用道的使用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三條)
(二)倡導綠色交通理念
規定應當完善慢行交通網絡,改善慢行交通環境,倡導綠色出行。(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三)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明確道路交通規劃的編制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的地位;明確常發性交通擁堵區域和路段的常態化治理機制。(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四)嚴格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
授權市政府采取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強化非機動車源頭治理;規范本市機動車號牌和駕駛證管理;規范交通違法記分管理。(第三章)
(五)細化道路通行管理規定
細化和補充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讓行等方面的規定。(第四章)
(六)促進動靜態交通平衡發展
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對設置禁停標志、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范。(第五章)
(七)推行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明確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加強基層治理,引導社會參與,運用多種手段,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第六章)
(八)提出規范、文明執法要求
規定了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內容,強化執法部門的行政責任。(第七章)
(九)法律責任
為落實“從嚴管理、從嚴執法”要求,有效整治和遏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現象,推動全社會增強交通守法意識,對違反車輛和駕駛人管理規定、違反通行管理規定、機動車違法停車、多次交通違法逾期未接受處理、機動車多次交通違法、非機動車違法等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或處理措施。(第八章)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綠色交通理念的意見和建議。
2、對道路通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3、對道路停車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4、對道路交通綜合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5、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6、對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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