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備受關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終于揭開神秘面紗了,那么,下面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詳細內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規劃與設施、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車、綜合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堅持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與城市規劃、建設相協調;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堅持以人為本,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與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交通綜合協調等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經濟信息化、司法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通文明建設)
本市加強道路交通文明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弘揚尊法守法,綠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為重點,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第二章交通規劃與設施
第六條(道路交通專業規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根據意見對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條(道路交通基礎設施規劃)
市級系統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市級項目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區級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編制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公交專用道的規劃與設置)
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共交通客運需求和道路通行情況,編制本市公交專用道專業規劃,構建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和符合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的公交專用道體系。
公交專用道劃設,應當綜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設置公交專用標志、標線,明示通行時間。
在公交專用道上設置的公交站點,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線路、車輛、班次到站時間等信息。
第九條(公交線網優化)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客流調查以及公共汽(電)車的線路普查,會同公安機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公共汽(電)車線路的新辟、調整、終止計劃,優化公共汽(電)車客運線網,推進與軌道交通網絡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銜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統的整體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科學、合理地設置公共汽(電)車具體的線路和站點,方便乘客候車、乘車,方便公共汽(電)車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與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換乘。
第十條(慢行交通)
本市倡導慢行優先,完善慢行交通網絡以及標志標線等設施,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構建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第十一條(交通影響評價)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對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依法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交通影響評價意見,對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出入口交通設計方案)
建設項目的交通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的出入口與道路銜接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時,應當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組織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經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其中交通標志、標線和可變車道、路口誘導屏的設計,應當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應當經公安機關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毀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第十四條(交通組織方案調整)
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時調整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公安機關負責交通信號燈的新增和調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標志、標線的新增和調整。
對于常發性擁堵區域和路段,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制定優化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推進實施。
第十五條(限速規定)
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橋梁等道路應當按照科學、安全、暢通的原則,設置限速標志、標線。
第十六條(交通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規范、合理地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等交通設施,并依據職責分工,保持各項交通設施功能完好。對配時不合理的交通信號燈或者容易造成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
交通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排除隱患。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七條(跨越道路設置物體規定)
設置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等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點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點五米,物體邊緣距車行道不得小于零點二米。
第十八條(公共交通換乘停車設施)
新建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鼓勵區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現有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進行停車設施改造,滿足社會公眾綠色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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